五、农地流转方式与地权资本化
现行的“三权分置”流转模式下的农地经营权交易,基本上采用的是转包和出租方式。据统计资料,2010年我国农地流转方式中,转包占51.6%,出租占26.4%,而东部地区以反租倒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比例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3] 其中,反租倒包是指村委会以租赁形式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然后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农业经营公司(称为倒包)的流转方式。而入股方式通常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形式。这些方式的好处是能够整合分散的农地,实现规模经营。相对于零星地块的转包和出租而言,反租倒包和股份合作,更符合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珠三角地区,本世纪以来在一些省份蓬勃发展,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这种土地经营模式提供了法律支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给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但是,从已有的实践看,农村土地合作社存在着较明显的局限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注重于生产经营的联合,缺乏产权整合的思维。加上限制农地流转的制度背景,现有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土地的资本化。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制中,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4] 而按照现行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遵循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等原则。所以,按照这种模式成立起来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没有跳出土地资源性的视野,没有摆脱地权身份性的束缚,存在着结构封闭、产权松散和事业单一的特点。首先,“以农民为主体”限制了外来资本加入,导致整合后的土地缺乏资金来源。其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导致产权稳定性差,内部成员和外部合作者缺乏长期预期。第三,“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和以“同类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为限制,导致经营项目单一,缺乏市场适应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一旦经营不善,分红不足,则难免面临“退股分田”的结局。[5]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在制度设计上遵循城乡一体化的大思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的要求,把地权资本化作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地权资本化是地权物权化的延伸。有学者指出,探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物权化向资本化的转移,是中国特色农村市场经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二次质的飞跃。[6] 有研究成果表明,土地资本化是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快速推进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已经为国有土地资本化与城市化建设的经验所证明。“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稀缺资源,不仅是商品,更是资本品,它不仅能够为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收益,还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和利润。”[7] 在城乡一体化的格局下,农村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与城市的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对接,必须依托要素资本化的制度平台。也只有在地权资本化的基础上开展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才能实现农民公平分享城乡要素对接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新农村建设成果。有学者断言:“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将会使农民获得包括增值收益在内的土地收益的分配权,也就在土地产权上落实了农民的国民收入分配权,能够分享经济发展中应当属于农民的那部分经济成果。”“这种制度变革将对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农村金融、农民收入、地方政府经济运行机制等等,产生深远的影响。”[8]
地权资本化的本质是释放土地的信用价值,开发土地的融资能力。地权抵押和地权投资是土地资本化的主要工具。资本市场的特点是交易未来。地权进入资本市场后,市场将会以土地的开发前景和未来收益作为定价参数,而这种前景和收益是土地与资金、技术等等要素结合的结果。因此,土地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从一开始便能吸附其他要素的价值,在起点上获得增值。而这种资本意义上的增值,通过现实的融资交易,又可以取得土地开发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获得信用意义上的“回报预支”。因此,实现地权资本化,可以有效地破解长期以来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所面临的融资瓶颈,以及由此派生的就业难题和劳动力外流问题。资金“进得来”,劳动力“回得来”,再把城市的人才、技术“引进来”,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就可以齐头并进,大有作为。
在地权资本化的背景下,原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等农地流转方式可以激发出新的活力和生机。农民可以把整合后的地权通过资本化的方式,与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对接,形成产权明晰、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产业多元的农工商综合经营体。例如,在四川巴中市凤舞乡,农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地权入股组成专业合作社,然后以村为单位组建联社。以此为基础,各联社与外来投资者以有限合伙的方式(联社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者为普通合伙人),成立从事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和农业科技等多种经营的大型农场。这就是一种地权资本化的创新。[9]
六、农地流转自由与地权平等化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而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首先是城乡居民人人平等,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城镇化。人人平等既包括身份平等,也包括财产平等。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改革,首先要贯彻平等理念。那种视农民为“弱者”,以救世主式的“保护”姿态限制农民财产自由的说法和做法,实质上是否认农民在人格上和法律上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地位,同时也是否认农民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能力。
厉以宁教授指出:“只有改革城乡二元体制, 才能真正使农民走向共同富裕。”“关键在于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拥有同等的机会。这才是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解决的问题。”[10] 在城镇化进程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目标。社会主义要把无产者变成有产者,而不是把有产者变成无产者。否认进城农民流转土地和以地权融资的权利,无异于使他们沦为城市中的无产者。在这些年来的城市化大潮中,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和不动产抵押的通道被人为阻塞,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撂荒、房屋闲置和村庄颓败。对于进城农民来说,这无疑是巨大的财产损失。
城乡二元体制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另一个表现是禁止城市居民下乡租地务农和购房居住。有的人甚至把工商资本下乡视为洪水猛兽。这些观点,看似在限制城市居民的交易自由和迁徙自由,实际上是剥夺农民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事实证明,城乡市场分割的最大受害者是农民。当然,也应当看到,城市资本下乡是一个参与农村市场培育和产业发展的磨合过程,也是一个融入农村社会和乡土文化的适应过程。磨合过程中会有“摩擦”,适应过程中会有“不适”。这种新生社会因素与历史沉淀元素“相生相克”的现象,在过去三十多年我国城市地区由计划体制转向市场体制的改革中也曾经出现过。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建立秩序、平衡利益和化解矛盾。
十八大以后的城镇化与之前的城镇化的最大不同之处,就是以实现城乡一体发展为根本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指针。在这一历史性的进程中,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一个强大的杠杆。
七、结语
新时期的土地法改革,要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为起点,通过引进城市的要素,实现耕地农场化和农业产业化,并以此带动家庭农业融入现代农业产业链和市场体系,实现共同致富。同时,通过农村地区的新型市镇建设,发展现代工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和社会福利事业,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和保障。进而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发展文化事业和推进依法治国,使农村居民在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活中转变为现代市民。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战略下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美好愿景,正在向我们走来。
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立法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其中,农地流转制度是一个尤其值得关注的领域。我们不能让现存的制度缺陷成为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更不允许用固化制度缺陷来阻挡改革。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要以十八大以来的改革路线和发展战略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系统筹划,稳步推进,在做好顶层设计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开展具有前瞻性的土地立法,为新时期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
[参考文献]
[1] 陈小君 . 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 [J].法学研究, 2014,(4): 11-12.
[2] 陈甦 .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 [J]. 中国法学, 1996, (3).
[3] 何绍周,彭博,马也 . 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的制度性约束——基于市场和法治的视角 [J] . 农业技术经济, 2012, (6): 97 .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5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 493 .
[5] 肖思思 . 珠三角“土地入股”变局启示录 [N] . 东方城乡报, 2008-08-05.
[6] [8] 罗叶 . 论中国特色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兼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物权化向资本化的转移 [J] .当代经济研究, 2009, (6): 39, 42.
[7] 彭昱 . 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资本化与产业结构转型 [J] . 财经问题研究, 2014, (8):81.
[9]中国天香地权农场简介[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0705a40102vicohtml.
[10] 厉以宁 . 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 [J]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2): 6.
![]() |

| 相关专题 |
| ·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