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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四个认知误区

王传利

2015年05月26日14:48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厘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个认知误区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依据党的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而制定的,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二是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从执行情况来看,产生了一定效果,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并不尽如人意。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问题上存在着若干认识误区。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共产党对其领导干部的要求,是社会公众对为自己服务的公职人员的要求,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隐私权是针对普通公民的与公共利益不相冲突的事项而言的,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当然应该保护,但作为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事项,如财产、从业、投资情况,极容易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按照政界通行的公共利益需要优先保障的原则,领导干部与公共利益发生关联而容易产生冲突的部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不能够成为领导干部违背公共利益、丧失党性原则的避难所。

  领导干部不是普通的公民,大都是共产党员且身处领导岗位。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纪律,是其天经地义的事情。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现行党章规定,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还规定党员有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那么,党组织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检查其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是贯彻落实一项得到党员干部承认且必须执行的党章规定的行为,具有党纪依据。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是党的规矩,与所谓的隐私权无关。如果没有对党员个人事项的了解和掌握,那么所谓的对党员的监督和管理就是镜中月、水中花。

  有人认为:长期以来,舆论宣传部门塑造了党政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美好形象。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将婚姻、家庭、收入等暴露出来,一旦宣传的领导干部美好形象与领导干部实际家庭和财富情况之间发生巨大的反差,就会削弱体制的合法性。在贫富两极分化、仇富仇官的社会氛围中,民众难以接受,有可能会在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引发社会动荡。

  此论貌似有理,其实不然。百姓仇富仇官是一个改革开放以来流行的伪命题。自古以来,中国人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从来不仇富不仇官。所谓仇官仇富是有人故意散布出来模糊人民视线的烟幕弹,掩盖其为富不仁、为官不公的丑行而已。官大官小,是当官者自家的事,但不能欺负别人;钱多钱少,是有钱人自家的事,但不能糟蹋别人。群众仇的不是富,仇的是为富不仁;中国仇的不是官,仇的是为官不公。那些一心为公的领导干部注定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那些先富带后富的致富者定然会得到人们毫不吝啬的赞美。经过党和人民的多年教育,相信大多数领导干部勤奋工作、收入合法、家庭和睦、拥有良好家风家教,经得住党组织和人民群众任何公正的审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打消了社会上对领导干部家庭情况的疑惑,让那些好干部、好家庭的事迹得到广泛传播,美德得到弘扬,成为时代的榜样和楷模。倘若因为实施领导干部报告制度而发现一些干部的巨额不法财富,则正好证明了实施该制度防腐反腐的有效性,理应勇敢面对。有病就治病,不可躲闪;是毒瘤就要割掉,不要患得患失;有了来历不明的巨额财富,就要清理,不要缩头缩尾。

  的确,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领导干部及其家人的收入渠道不再单一,拥有股票收入、享有机关分房的福利和投资经营收益等。只要是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所得,而不是通过违法乱纪手段得来,不是贪污受贿诈骗得来,就没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领导干部不报告个人婚姻家庭变动,不报告家庭收入情况,得不到党组织的及时监督和管理,得不到党组织的提醒和劝勉,一旦出现婚姻关系混乱、巨额财产不明、受到境外反华势力的拉拢等现象,铸成大错,则悔之晚矣,这才是真正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领导干部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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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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