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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第十四章·第二、三节

法治风尚 法治习惯

2015年04月01日14:1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法治风尚

法治风尚是一个涉及法学、心理学、文化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一般而言,它不仅是指社会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而且是指社会主体在法律规则严格支配下活动。因之,法治风尚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的概念。在现代社会,法治风尚的形成对于法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风尚表现为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拜从,法治风尚的塑造一般经过提高法律意识、形成法律信任、树立法律信仰三个阶段。

一 法治风尚:法律必须铭刻到每一个公民的内心里

风尚,指在一定时期中社会上流行的风气。风尚是个包罗万象的概念,它的触角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说,风尚会带给人们一种愉悦的心情和优雅,赋予人们不同的气质和神韵,能体现不凡的生活品位。人们对风尚的追求,给予了人类生活无限的美好,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法治风尚,说到底,就是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不仅要求人们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任何行为都恪守法律,而且要求全社会对法律敬仰和尊崇。“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从客观上说,法治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刻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和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正如卢梭所说的,“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而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

法治风尚对于法治形成和发展的意义主要在于:

首先,法治风尚是法治理想实现的先导。综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人治逐渐向法治转型的过程,这一转型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但是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的根本点在于其发展不是纯粹自然的过程,而是人有意识选择的结果,根植于经济社会关系的法治模式要变成现实,必须首先以法治观念的形式表现在人们的头脑中。一般来说,超前存在的法治观念首先为社会精英阶层所拥有,尔后通过文化启蒙成为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普及必然伴随着传统观念的危机和新的风尚的生成,并成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变革的精神指引。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法治风尚乃是法治理想实现的先导。

其次,法治风尚是法律统治合法性的社会基础。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律的权威从何而来,或者说法律统治合法性的依据在哪里?从根源上来看,法律统治的合法性来自其与现实经济社会结构相适应,但直接依据则是普遍的社会主体对它的认同、忠诚和信任。相对于道德、宗教,法律的确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但法律的强制性并非法律之所以神圣的依据;相反,法律的强制性深深依赖于它的神圣性。只有当法律的统治不是靠其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它出自内心的真诚信仰,它才得以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

再次,法治风尚是法律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法的有效运行最终要通过全民守法来实现。而每个人遵守法律的心理是不同的,有的是自律,即认为法律代表正义,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遵守法律;有的是他律,是迫于法律的强制力而被动地遵守法律。前者是积极的守法,后者是消极的守法。在法治社会里,法的有效运行在更大程度上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赖社会主体积极地守法。没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没有形成一定的法治风尚,法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运行的。

二 法治风尚的特征

法治风尚是全社会对法律的心理状态。人们对法律的心理状态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厌恶心理或法律无所谓心理均不会形成法治风尚,只有当主体对法律产生强烈信念和信服心理,才能产生法治风尚。因此,培养主体坚定的法律信念是法治风尚形成的心理基础。而法律信念的形成受制于主体对法律的价值认同和利益感受这两个主观条件。价值认同表明主体的价值追求与法律价值达成了一致,利益感受是主体对法律满足其利益需求的心理体验。二者都是产生法律信念进而形成法治风尚的必备条件。我们不能说有了价值认同和利益感受就必然产生法治风尚,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若无此二者,法治风尚便无从谈起。

法治风尚体现了主体对法律的拜从。法治风尚是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体,法律信服心理是法治风尚的内在动力,而法律拜从行为是法治风尚的外在表现。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拜从行为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行为,只有行为出于自觉自愿才能称得上是法律拜从行为;反之,如果不是出于自觉自愿,而是在外力强制下的不得已的行为,就不是法律拜从行为,因而也就不是法治风尚的外在表现。

法治风尚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范畴。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的揭示,只表明法治风尚之主体方面。一种风尚的构成,应是主体与对象的有机统一。法治风尚的主体与对象之间应是一个双向作用的过程。一方面,只有法律导致主体强烈信服感时,才会产生法治风尚的主观机制,如果法律不能引起主体的一种心理信服,便不可能形成法治风尚。另一方面,只有主体体验到法律的价值,感受到法律的作用,才会信仰法律,如果主体目中无法,便不会产生法律信仰,也就不会形成法治风尚。

三 塑造法必尊之的法治风尚

如前所述,法治风尚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互动关系,因此法治风尚的形成也必须从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着手。从客体来看,法律能成为主体信仰的对象,是因为法律具有正义性。立“良法”是培育法治风尚对法律本身的要求,立法的失误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或不遵守,即人们不信仰失误或错误的法律,更不用说“恶法”了。法律制度是由规范、组织、行为诸环节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则在主体心理上连带形成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从而不可能产生对该法律制度的心理信仰。

从主体来看,法治风尚的形成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全社会提高法律意识。只有让法律进入人脑,形成法律意识,并且对法律具有深厚的感情,才有可能形成法治风尚。第二阶段,全社会形成法律信任。法律在人脑中形成意识之后就决定、影响人对法律的态度,只有信任法律,才能进一步形成法治风尚。第三阶段,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律信任的固定形态,无论社会条件怎样变化,这种信仰是人们不会改变的,这是法治风尚形成的最终阶段。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是法律在人脑中的反映。所以,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治风尚的基础,法律必须进入到每个人的大脑中才能反映出来,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那么,怎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决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形成法治风尚呢?答案就是法律权利意识。公民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不能产生对法律的需求和期望。在认知法律的基础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能促进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从而有利于法律信仰的产生、深化。

法律信任就是人们相信法律并且敢于把自己的事情托付、依靠法律来解决。人们信任法律,是因为法律能够保障他们的权利和科学地规范社会关系,而且如果发生纠纷或者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法律具有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更是人们信任的基础,同时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但是,人们认同法律价值并不必然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只有人们相信法律并自觉以其规范行为,将这种信任固定在脑海中形成信念,无论何时都信任法律、依法办事,才能形成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指人们主观或者内心固定不变地对法律尊崇的心理状态和确信的看法,它是法治风尚形成的重要阶段。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治风尚形成的首要的主观条件,或者说在法治风尚中必然包含着法律信仰的成分。法律信仰不同于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任,它是坚定的、持久的,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像宗教中教徒信奉神灵一样,这样最终产生法治风尚。法律信仰的形成,需要对法律不断地认知,长期地信任,这些都来自人们自觉地学习和适用法律,以及内心坚定地对法律价值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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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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