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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第十四章·第二、三节

法治风尚 法治习惯【2】

2015年04月01日14:1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法治习惯

法治习惯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得到遵守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任何法律和政令的贯彻,如果没有习惯的支持,就必然需要使用更大的国家强制力。”法律的遵守大致可以分为被动遵守和积极遵守两种类型,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主体是否具有“自觉”,即遵守法律是基于他律还是基于自律。从法治的根本要求来看,本质上是要建立一个自觉自愿的守法机制,使人们养成法治习惯,只有当大多数社会主体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法律,像遵从习惯一样地遵守法律,其行为在社会活动中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个社会才是法治社会。假定人人都是如此,“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

一 法治习惯:遇事找法、办事依法

关于习惯一词的含义,有多种理解。从规范层面理解,习惯的意思近似于惯例一词;从行为层面理解,习惯是指积久养成、不易改变的行为方式;从心理层面理解,习惯是指具有倾向性的稳定的思维模式。在法治习惯这一概念中使用习惯一词,主要是从行为层面和心理层面来理解的。具体来说,它的含义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习惯是自动化了的反应倾向或活动模式或行为方式;第二,习惯是在一定时间内逐渐养成的,它与人们的后天条件反射系统的建立有着密切关系;第三,习惯不仅仅是自动化了的动作或行为,也包括固定认知和思维定势等内容。基于此,我们认为,法治习惯就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律至上、信仰法律的思维模式和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行为方式。

法治习惯包括依法治理的习惯和依法行为的习惯,前者主要针对社会治理主体,后者则主要针对社会大众。对社会治理主体而言,法治习惯主要体现在办事依法上。所谓办事依法,就是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中的重要原则,也是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二是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权力本身相对于社会来说,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职责,肩负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

对社会大众来说,法治习惯主要表现为遇事找法。遇事找法,就是要养成随时随地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现代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多与权利、利益等纠葛有关联,多与行为界限、利益归属、责任担当等不明确有关联。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恰恰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法律规范作为标准和依据,人人都按照自己所谓的“标准”,打着“公平正义”的旗号来“维权”,这个社会还会有稳定和谐的秩序吗?因此,公民遇到问题要主动依据法律来解决,不能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甚至是违法的方式来解决。

二 法治习惯的特征

法治习惯以宪法观念为核心。法治习惯的主体包括社会治理者和普通民众,法治习惯因而表现为公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而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正是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因之,法治习惯是以宪法观念为核心的。许多人对宪法的作用认识比较清楚,懂得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条例文件无效,但又对宪法缺乏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宪法的精义是控制权力以保护权利、自由。宪法一方面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确定国家权力在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协作关系;另一方面,又是公民权利、自由的宣言,它规定公民权利、自由的种类、内容及相应的义务。法治习惯的养成应以树立宪法至上为第一要义,既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又要维护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

法治习惯以法律信仰为前提。法治习惯与法律信仰是密切相关的,没有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法律是不可能得到自觉遵守的,法治习惯的形成就是一句空话。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有被社会公众所认可,并信任、服从时,才有可能内化为他们的行为规范。显然,如果要将法律的法定效力内化在公民的具体自觉的守法行为中,就要重视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激情与热忱,把法律当做被信仰的对象。当然这种信仰首先建立在对法律的信任基础上,在内心深处要对法律的创制者充满信任,对法官及法庭信任,对法律制度信任,等等,没有这些信任,就不会产生对法律的巨大热情,也不会把法律看做神圣的东西并忠诚于法律。

民间规范要服从法律规范。在法治习惯的形成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民间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冲突,法治习惯因而表征为民间规范对法律规范的服从。社会关系除法律调整外,还需要民间规范的调整,如道德、政策、习俗等。类似道德、政策和习俗这样的民间规范实际上早已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一直在调整着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法律”。这促成了人们对道德、政策和习俗的一味认同,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偏差。培养一个社会的法治习惯,就必须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渠道,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起主导作用,道德、政策和习俗仅处于次要位置,只应起辅助作用。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道德规范、政策机制和民俗习惯对于规制社会成员行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功用。

三 养成法常用之的法治习惯

法治习惯并非自然养成的,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实现。法治习惯的养成主要包括道德路径、心理路径和法治路径。在此,我们具体探讨法治路径问题。

一是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治习惯养成的必要条件。宣传和教育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宣传,是将法律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传达给公民。教育,是对特定人群进行的一种针对性强、目的性强的法律灌输。要扎实推进普法活动,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要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学会和习惯以法律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法治无法彻底消除一切纠纷,但完全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相对平和、有效的方式。任何人都不得无理取闹,即使是合法合理的诉求,也要以合法理性的途径和方式表达出来,并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获得满足。

二是降低守法成本。由于守法成本的存在,人们在作出守法与违法的选择上,往往会权衡利弊和代价。利弊之间的差距越小,权衡的过程越艰难,也越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因此,要最大限度地促进人们自觉守法,就需要减少人们守法的风险和代价,并增大违法成本,这是对法治习惯养成的客观保障。一方面,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坚持尽量减少守法风险和代价的理念,对公民的守法提供便捷的路径;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坚持增大违法成本的理念,切实拉开守法与违法成本之间的差距,使公民对违法“望而却步”。当然,增大违法成本要让人们在作出违法行为前,能准确地预见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由此使人们主动放弃违法行为,并在多次的抉择过程中,逐渐养成主动守法的习惯。

三是培养法律信仰。法治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次、两次守法行为就能养成的,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上述两条路径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个能在关键时刻调控守法与违法抉择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法律信仰。对法律的信仰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习得和养成的。法律信仰类似于人们法律行为的协调器,对人们的法律行为有着判断和指导作用。法律信仰从本质上讲,是人们对本国法律体系的一种认同感和归属感。基于此,人们就有了对于法律的尊崇、敬仰和忠诚。因此,当法律信仰产生之后,将自动地协调人们的法律抉择。法律信仰不是空洞的,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是存在于我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点点滴滴当中的。这就需要每个公民都发挥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思想、语言和行动对周围的人产生积极的、正向的法律影响,促使公民对法律产生认同、接纳和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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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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