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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导论

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5年04月01日13:3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核心价值观乃是民族和国家兴旺强盛的精神基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党的十八大凝练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这鲜明体现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价值目标,深刻反映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共识,充分表达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治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 法治体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法治反映了人类文明社会法律制度成长与变迁的基本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体从事法治改革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历史性重大战略抉择,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很显然,法治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首先,法治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要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价值理想在于,社会主义不仅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带来社会正义与平等,进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因之,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来说,这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价值体系的确证。由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所决定,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正义,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谋求二者的平衡发展,以便为当代中国法治进程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在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进程中,法治担负着重大的时代使命。一方面,法律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在制定法中,注意运用授权性规范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确认社会主体的广泛社会自由,赋予他们以广泛的法律权利,允许主体在具体经济活动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行动方案的自由,保障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处于变革过程中的中国法治,也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的价值目标。在制定法中,注重确认和保持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的平衡发展,进而保证社会变革进程的健康运行。很显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本质的充分彰显必将导致一个全新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建构,从而为中国法治进程开辟广阔的前景。

其次,法治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起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现代法治意识,建构现代法治社会,就必须推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这是社会经济文明领域中的一场深刻革命,它构成了向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转型这一法律革命的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秩序不同,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与法治密切相连。这表明:现代市场经济生活的统治形式和调控手段是法律。法律具体设定了市场社会运作的规则和原则;法律是衡量市场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标准,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在市场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要服从具有非人格特征的法律秩序。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型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必须获得法治的保障。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确立,给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因此,建立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秩序,不仅成为推动经济文明变革的关键所在,而且是推进当代中国法律革命的基本条件。重建新型的现代化法治,决不是在过去小农式的自然经济轨道上的滑行,也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法权系统的现代翻版,而是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创设一个法理型的现代法律秩序系统。

再次,法治还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权益。因此,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要素,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依法确立和保障人民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建设。实际上,创设现代法理型的法律秩序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处于同一个时代过程之中,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有其确定的内在发展目标。邓小平在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时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在中国的特殊国情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一项时代使命。而实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之点,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牢固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邓小平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启示我们: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民主,坚持依法治国,“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律化”。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的,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在当代中国,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反映了世界法制变革的一般趋势,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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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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