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经验告诫我们,党必须依靠法治执政,必须依靠法治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根据和理由除了以上四项外,另有一项为我党所独有的、非常重要的根据和理由就是我们执政6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比较重视法治,比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相关社会问题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我们的事业就发展比较顺利,党群关系就比较好,社会就比较安定且有活力;而在我们忽视法治、轻视法治,甚至践踏法治的历史阶段,我们的事业就停滞不前乃至倒退,党群关系就恶化,社会就出现乱象,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受到窒息。
例如,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和中期,党比较重视法治,制定《共同纲领》、《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也比较重视运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从而,那个时期国家充满勃勃生机,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并得到发展,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极为密切。但是到五十年代后期,党开始放弃法治追求而走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恣意滥用,结果导致国民经济遭遇严重困难,人民连续几年吃不饱饭。到“文革”时期,我们更是将法制作为束缚我们手脚的“条条框框”将之砸烂,将法治视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方式予以批判、毁弃,结果使许许多多普通公民乃至国家主席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教训极其惨重。
改革开放以后,法制逐渐恢复,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然,这个时期也可以分为若干阶段,某些阶段我们对法治重视些,某些阶段对法治不够重视。即使在重视法治的阶段,也存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违反法治、践踏法治、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正是这些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法治的不同态度导致的不同治理效果,深刻说明和证实了法治对于党的领导,对于国家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考察我们党60多年的执政史和领导史,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党的执政必须依靠法治,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学者·语粹
在今天治理现代化的条件下,执政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如果脱离法治,国家治理将会失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将难以维系。
“权力不加制约必然滥用”,“绝对权力绝对腐败”,从而任何执掌国家公权力的统治阶级、政党要维系其执政地位,都有一个如何扼制滥权和反对腐败的问题。
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反腐的正反经验证明,反腐败、反滥权最有效、最灵验的药方还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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