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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014年12月17日10:05   来源:河北日报

原标题: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深刻理解和贯彻这一要求,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坚持党领导立法,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而坚持党的领导则是立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领导立法,同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坚持党领导立法,就要根据人民群众意愿提出立法建议,立人民需要的法。古人早就指出,“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确立了立法价值取向,要求立法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党领导立法,就要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的工作体制。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我国确立了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要由党中央统筹协调,经党中央讨论决定,以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有关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各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党领导立法,就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立法,才能统一思想认识、妥善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才能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会背离我国法治建设的制度属性和正确前进方向。

坚持党保证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牢固树立法治权威,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证执法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党的领导不仅表现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领作用,更体现在依法执政上,即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党又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国家意志的尊严和权威,并支持和保证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管理各项事务。

坚持党保证执法,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现。在国家机构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我国绝大部分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社会发展迅速,社会问题复杂,立法机关为适应社会的变化而广泛授权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能有了显著扩展。党组织要督促、支持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党保证执法,最关键的就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管理事务领域宽、自由裁量权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一旦被滥用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既是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整合各种力量,精心织就行政权力依法运行的“天罗地网”,构建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使行政权力于法有据、依法行使、受法制约,真正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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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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