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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娅婕:坚持依宪治国推进具体实践

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2014年12月12日08:12   来源:云南日报

始终牢记依宪治国基本原则

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依宪治国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有坚强的政治保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依宪治国必须恪守宪法对党的领导的规定,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的规定是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依据。依宪治国同时要求党的领导必须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和以宪法为依据的法治基础,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予以实现。

努力健全依宪治国实施体系

依宪治国的实现在于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解决宪法规定不能适用的问题,使宪法的效力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更现实、更直接地体现;解决宪法效力不如其他规范的问题,使宪法的最高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解决违反宪法的行为不受追究的问题,明确违宪的责任和追究主体。宪法的有效实施,首先必须使宪法能够有效执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国理政必有良法相辅,法律法规只有和宪法相适应,使得宪法规定通过各种部门法得到遵守,才能称得上“良法”。宪法的有效实施,必须使违宪行为得到纠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明确了对违宪行为的追究和纠正机制将进一步完善。

积极探索依宪治国监督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看到,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就要对这些问题加强监督。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体现,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另外,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宪法解释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合宪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密切配合。

持续树立依宪治国法治意识

要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措施,将对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起到重要作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要持续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不断树立宪法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权威,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要倍加珍惜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使全体人民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发挥党员干部依宪治国带头作用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绝不是某些系统、某些部门的事情,而是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整体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依宪治国是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规定,维护宪法尊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依宪治国,首先领导干部要有宪法意识,有依法控权、依宪行政的自觉,坚决杜绝权力滥用、长官意志、“一言堂”现象,从思想上真正信仰法治,从行动上带头遵守宪法,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列所所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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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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