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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重要问题

2014年12月02日09:17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原标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重要问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重要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科学总结了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取得的基本经验,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面临的任务和问题,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思路、方针和基本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指明了方向,对我国今后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全会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的范围很广,并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重要问题。

  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此不能有任何动摇。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然而,最近却有人提出所谓的“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党政分开”。这种言论是值得商榷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什么?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实际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基本措施。而所谓“宪政社会主义”,却提倡“党政分开”,这是行不通的。何谓“党政分开”?是指政党和政治分开吗?既然是政党,怎能与政治分开?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人民政府分开吗?如果是,那么这两者本来就是分开的,就没有必要再分了。所谓的“党政分开”,到底有何所指?看来只能是指人民和人民政府与中国共产党分开、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了,这可行吗?这是万万不能的。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政府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是人民的政府了,人民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能获得解放,解放了也会再一次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搞得民不聊生,其结果必然是天下大乱。所以,我们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必须树立坚定的信念——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或许主张“宪政社会主义”的人可能会说:“我讲的只是党和政府的职能要分开,党政应各司其职。”然而在实际上,十八届四种全会的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包含了用党纪、法规明确界定党和政府各自的职责。

  其次,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进行违宪审查,进行违宪审查,就必须明确什么是违宪,这是法学理论界、尤其是宪法学领域必须研究的重大问题。要知道,违宪与一般的违法、犯罪是不同的,一般的违法、犯罪仅是指违反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的规定,违反的只是体现在这些规范中的宪法原则,还不一定就等于违宪。违宪与一般违法犯罪,两者在各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不同。所以,要实行依宪治国,加强宪法监督、实行违宪审查,就必须认真研究究竟什么是违宪,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民情科学界定违宪的概念 ,否则就难以真正迈开违宪审查的步伐。很显然,在这方面形成科学的认知和共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内容。

  再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必须我们建立并使用新的科学概念。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科学的概念应当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体系”这样一个新概念,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过去我们只知道“法律体系”、“立法体系”,但“法律体系”、“立法体系”这些概念反映的都只是法律调整的局部,而“法治体系”则反映了法律调整的全局,并且不仅反映了静态的法律调整,同时也反映了动态的法律调整。因此,“法治体系”的提出,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法律调整的全局,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义重大。

  又比如“立法权”。究竟什么是“立法权”?到现在我国法学界似乎也没有形成一个在学理上有权威的统一共识。“立法权”仅指制定成文法的权限吗?对习惯和其他规范的认可是否属于“立法权”?“立法权”仅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权限吗?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限是否也属于“立法权”?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享有“立法权”的最低层级只到设区的市吗?不设区的市、区、县等基层党政机关,为了贯彻宪法、法律和上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结合自己管辖区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一些本区域内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可行吗?这些文件是不是属于法的范畴呢?这些问题看似小事,其实意义都非常重大。这些问题若搞不清楚,不仅会影响法的制定,而且也必然影响到法的实施,当然也必然由此而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并通过法治国家建设,使法治成为广大群众的共同信仰,从而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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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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