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体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武器。但在实际生活中,它还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执行和实施。现在,人们普遍感到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还有很大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严重存在。所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宪法实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我以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处理好宪法和法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本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1982年宪法已经解决了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关键问题。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1982年宪法也很清楚地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现在全社会从思想到行动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人在怀疑、质疑、混淆是法大还是党委大、是法大还是领导大、是法大还是权大这样的问题。其实,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是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不仅代表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且已上升为国家意志。比如说,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正案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各级党组织、党员、党政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服从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讲党性,就是讲政治。
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十分明确地界定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它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一致和统一在于依法执政,而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其次,要建立制度,设计体制机制,把宪法和法律真正交给全体人民掌握,让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落到实处,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让所有公民学习、认识、掌握、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其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一旦宪法和法律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监督国家机关和个人依法办事,就可以有力地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
第三,要强化宪法的实施及其监督。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但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其实施及其监督不力的问题长期存在,没有完备的实施和监督制度,没有健全的解释机制,宪法的权威没有完全地树立起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反复强调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而且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证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说,这些决定,方向十分明确,举措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解决了长期在实践中存在的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
发挥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文化建设方面,我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对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目标,深刻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什么是文化?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文化,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比如,有人主张,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而我个人比较赞成文化是人的生存、生产、生活方式,或者说是人的活法,或者说是人生活的样式的观点。所以我们说,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我们今天所讲的社会主义文化应该是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样式,主要表现为精神、思想、传统、习俗、价值观、思维方式、文学艺术、风土人情、行为规范,等等。而法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尤其应该是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因此,可以这样说,法治文化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生活方式。
我们知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必然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内核,从法制体系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培育和建设。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因为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在法治,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也在法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法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肯定,法治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特征和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
由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中居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培育和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离不开宪法及其实施。法治文化的本质就是依法办事的生活方式,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法办事首先要坚持依宪法行事。所以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行事的生活方式,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有利于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四中全会还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即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这也是借助宪法权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有力举措。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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