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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杰热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青海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多杰热旦

2014年11月14日13:46   来源:青海日报

原标题:无标题

三、严格依纪依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顺应了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趋势。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纪依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严明党的纪律。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同时必须遵守严于国家法律的党规党纪。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加强纪律建设,首先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党的集中统一。在青海这样的民族地区,要把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作为衡量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一条重要标准,制定完善党员干部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具体行为准则,严明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纪律要求,对在涉藏维稳工作中态度暧昧、立场摇摆或不认真履行维稳职责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构成违纪的严肃处理。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行为,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决不允许有不接受组织监督和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二要深化作风建设。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持续发力改进作风,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着重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顶风违纪的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不断释放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完善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规范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各项制度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既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监管,又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行为的监管,切断领导干部为亲属牟取和输送利益的通道,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作风。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基层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归纳上升为规范性制度,形成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三要弛而不息惩治腐败。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直接手段,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决定》指出“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就要把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与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结合起来,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实现惩治腐败更大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发挥办案的治本作用。要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的统一,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和组织协调办案, 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证据收集、办案措施使用、移交线索、案件审理等各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加强对办案程序、调查手段、办案纪律和办案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和程序、不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也是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就要抓紧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注重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到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做到任务细化到人,职责明确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其次要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第三要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抓好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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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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