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基本结论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见《序言》)
这段话堪称马克思从动态角度来描述社会发展机制的思想和理论依据。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三大部分,通过它们可以动态地考量社会本身结构和矛盾运动。这一理论包含两组主要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矛盾、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发展变化,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时候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则相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见《序言》)
这就是“两个决不会”的经典表述。“第一个决不会”的意思是,任何存在过的社会形态都有其合理性,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生产力方式之中。在支撑其运转的各要素全部失效之前,这种社会形态是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提前灭亡的。这也告诉我们,不要忽视旧的社会形态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任何社会形态下的生产力都具有巨大的自我调整功能。“第二个决不会”的意思是,新的生产关系虽然代表了社会历史前进的方向,但决不会凭空产生和发展。它是在旧的社会形态的土壤中、在与旧的生产关系的不断对抗、斗争中艰难地萌芽、成长的。这也说明社会的发展进步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了艰辛和曲折。
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见《序言》)
马克思早年在《莱茵报》的时候,曾参与过林木盗窃法的大争论,“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通过此次争论,使醉心于黑格尔哲学的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思想的局限性,开始了对物质利益问题的持续关注。上面这段论述也能体现马克思的这一思维方式。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是特定的社会生活条件的附属,先有社会才有意识形态。如果从意识形态出发去把握各社会形态之间的关系,只能得到表象的联系,只有从社会领域的生产和交往关系之间的矛盾出发去建立我们的认识和评价系统,对社会全面、准确的认识才有可能,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认识理论的当然逻辑。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见《序言》)
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后来被学术界概括为“四形态论”。马克思在很多著作中都对“社会形态”进行过论述,其中最早提及这个概念的是写于1851-1852年间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中。而本论述中提到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是马克思晚年进行社会分期时使用的概念,本论述也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的比较经典、成熟的表述。较“社会形态”而言,“经济的社会形态”更加突出了生产力标准。
(注:文中楷体部分摘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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