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玠
由“租岛”至“买岛”:日本爆其欺诈之本色
2002至2012年间,日本政府又出新招。开始支付相当于美金24.5万元给一个私人家庭(栗原家族)租赁钓鱼岛(尖阁群岛)。时任东京知事的(自民党籍)石原慎太郎宣称要由东京都的政府来出资洽购该岛。最后还是由(民主党执政的)野田首相所领导的中央政府在2012年以2600万美元的高价收购了钓鱼岛中的三个岛屿(包括南小岛、北小岛与钓鱼岛本身)。我们在追问这个家庭为何会拥有钓鱼岛(尖阁群岛)之前,不妨先打住一下,对这个趣剧的发生作一番逻辑上的反思。第一,设若前此日本政府所有出具它拥有钓鱼岛(尖阁群岛)的论证全是属实的话,那么为什么日本政府须要向民间斥巨资购买?单此购买之举,岂不是默默承认日本政府自知前此对该群岛并没有所有权?第二,既然如此,岂不是证明了日本政府在此前所有对钓鱼岛(尖阁群岛)的主张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我们现在再追问一下,究竟栗原家族从何得来对尖阁群岛的所有权。根据该家庭(65岁的)发言人栗原弘行2012年5月18日接受《日本时报》的访问中所言,是栗原家族1978年从另一姓古贺的家庭购买所得。那么这古贺家族又是如何取得对尖阁群岛的所有权呢?原来这卖岛的古贺家族的上一代就是古贺辰四郎。追问下去,可非同小可地牵涉到某些可朔回到明治政府时期鲜为人知的秘辛。根据笔者个人的研究,就是这位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宣称他“再发现”了(后来被命名的)尖阁群岛。此事也惊动了当时冲绳(1879年日本吞并了硫球王国,将其改名为冲绳)的知事西村,这位知事向中央政府申请要将该岛屿划归冲绳管理,而古贺辰四郎也申请要租用该岛。事经内政部长转给时任外交部长的井上馨,结果外交部长主张暂缓批准所请。因为第一,这个岛屿群中的岛屿全是中文名字,并且靠近中国,所以应属中国无疑;第二,满清政府当时正在关注这些岛屿可能会被日本窃取,日本不应此时打草惊蛇。
可是10年以后的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日本即将钓鱼岛(连同台湾与澎湖岛)吞并入日本版图。而在条约签订6天后的6月10日,古贺辰四郎第二次再提出希望租用钓鱼岛(尖阁群岛)的申请。次年(1896)的9月,也是日本占领了钓鱼岛的一周年后,日本政府同意将钓鱼岛租给古贺辰四郎(1900年后改名为尖阁群岛)。1926年,日本政府又将该岛卖给了古贺辰四郎。这就是古贺家族所谓拥有尖阁群岛之原委,日本政府对外渲染的一套说法,绝对隐瞒了两件极为重要的事实。一是日本政府在与中国争执时,宣称日本在1885年经过好几次勘测以后,确定尖阁群岛是无主岛屿,因而以国际法上“发现”之论据将它纳入日本领土范围;二是对1885年日本外交部长井上馨有关该岛是属于中国的研判,绝口不提。关于第一点,台湾学者邵汉仪教授查过日本政府明治时期(1868~1912年)尘封的档案,发现一篇1892年冲绳新任知事的报告,略谓因为所要的船只始终未到冲绳,所以中央政府对外所说的“勘查”并没有完工,而这个秘密是日本政府对外始终不肯承认的。
鱼目混珠是日本政府惯用的手法
在中日钓鱼岛之争执过程中,日本常用似是而非的手法企图栽赃中方以图巩固日方的立场。以下三个实例,可以具体说明此点。
第一例,在日本外交部的网站上,会出现中国驻长碕领事的一封信,表示钓鱼岛是属日本所管辖。但如仔细看,原来这封信是1920年5月20日写的。须知自1895马关条约以后,钓鱼岛因属台湾,所以跟台湾与澎湖岛一道割让了给日本。所以1920年正好在这一时期。可是,日本政府没有说也不愿说的是:日本在战败后将台湾于1945年10月25日归还给中国时,并没有按战时协议与日本投降书所规定将钓鱼岛一并归还给中国。
第二例,为了给日本为何未将钓鱼岛随台湾一道归还中国找自我开脱的说法,日本特地制造了一个日本得到钓鱼岛并非马关条约所赐,而是基于日本在1885年的发现(这又回到前面有关此点的“谎言”)。
第三个日本惯用似是而非的实例,是日本曾出示一部1958年的中国制作的地图,其中并没有将钓鱼岛列为中国的领域。可是,玩这个手法,是故意不提该地图的显著声明,即“本地图中某些有关国界的问题,是基于中日抗战(1937~1945年)以前的资料而订的”。
总的来说,日本这种闪烁其词、鱼目混珠的手法与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依据相比,绝对相形见绌。但是,仅靠中日双方针锋相对,恐怕是无法达到解决问题之目的。中方也不能再用以前“以后再说”的思维来处理问题,一定要做到说理透彻,特别须要依照国际法据理力争;更不能永远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类话来应对,必要时恐怕应该有诉诸国际司法解决途径的心理准备,尽管国内也许很多人对国际法院没有信心。1994年,弹丸小国尼加拉瓜状告美国侵略该国主权,美国还企图以收回当初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公告书借以躲避,结果国际法院1996年判决下来,还是以美国败诉告终。
日本因其与美国订有安保条约,所以有恃无恐,狐假虎威。最近奥巴马总统造访日本时,由于日本百般哀求,所以也只好宣布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纠纷事件。但须指出,日美安保条约是防御性的。所以,日本一定会尽量设法逼使或误导中方先动手开火,以便造成日本是被中方攻击之被害者,这样,美国基于安保条约才有义务参预“保护”日本的安全。尤其是日本对钓鱼岛(尖阁群岛)之主张在国际法上的依据无法与中国比拟,它更会希望借机引发美国与中国二虎相斗而坐享其利。当然,如果中方能促使日本先动手开火,在那种情形下,则美国没有义务响应日本。而且,中国可趁机以自卫之名狠狠还击,或可一击而解决所有问题。可是,日本想必不至如此的不智。所以,如想运用武力解决问题,有多方面错综复杂无法预计的后果,可说是最下策。而按照以上各种分析,国际法与相关史实绝对站在中国一边,故曰司法解决对中国有利。何乐而不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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