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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也是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季晓南

2014年05月29日10:52   来源:经济日报

原标题:公司制也是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必要对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加以区分,有必要对公司制改革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程中的意义和作用重新审视

  一

  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的关系,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大幕开启以来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有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就是股份制。这一观点着眼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是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这一观点有可取之处。但将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份制,既容易阻碍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积极探索,也容易影响对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正确认识。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形式的公司。通常讲的公司是相对于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等而言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根据资本形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明确法律界定和法律区别的两种企业组织形式,虽然都属于公司这个大范畴,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习惯上,一般将有限责任公司称为公司制企业,将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份制企业。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决定》在论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强调,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一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也多次强调,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由此可见,深化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革都应成为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取向和重要任务。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所区别的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一些观点之所以将混合所有制视为股份制,其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企业,其出资人都以股东称谓,股东都以投入企业的资本对公司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都是一人一票,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且,公司制企业股东的出资比例经常也被称为持股比例,这就使得人们很容易将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混为一谈。实际上,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在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三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和差异。

  在设立方面,第一,资本划分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的资本不必等额划分,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这是公司制企业有别于股份制企业最重要的一点。第二,资本名称不同,公司制企业股东所出资本称为出资额,股份制企业所出资本称为所持股份,股份制企业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相应地,股权证明形式也不同,公司制企业向股东签发的是出资证明书,股份制企业是股票。第三,资本募集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只能在股东范围之内募集资金,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股份制企业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四,出资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制企业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在组织机构方面,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设1-2名监事。股份制企业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19人。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制企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制企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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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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