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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2014年04月28日13:5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授权 独家连载

钓鱼岛与琉球主权归属无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岛理应回归中国。前文已述,自古以来,琉球王国的势力所及范围从来不包括钓鱼岛,但美国由于对相关历史事实的不了解,错误地将钓鱼岛纳入“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从而将其裹入琉球列岛美国管理当局的“施政权”范围。20世纪70年代,美国将琉球“施政权”“归还”日本之时,同时也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的、无效的,没有也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一)二战后的琉球主权未定与钓鱼岛问题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因此,钓鱼岛作为日本所窃取的领土,理应归还中国。考虑到钓鱼岛问题与二战后的琉球主权归属问题联系紧密,有必要对后者也进行简要概述和评析。

《开罗宣言》中有“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之语,因此可以解释为,要将日本驱逐出琉球。从美国军方战后的一些举措推测,美国军方一开始意图谋划琉球独立建立傀儡政府,以有利于在远东维持反苏前沿基地。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布677号训令,即《关于把若干外围地区在统辖上和行政上从日本分离出去的备忘录》(SCAPIN-677) (Memorandum for: Imperial Japanese Government Subject: Governmental and Administrative Separation of Certain Outlying Areas from Japan,其第3条将“琉球”排除在暂定的日本“施政权”范围之外)。

677号训令第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限制:“这一训令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是关于波茨坦公告第8条中提及之小岛的最终决定的盟国政策指示。”但美国国务院反对此种“变相的吞并领土的行为”,认为:“琉球群岛应该被看作(《波兹坦公告》第8条中的)其他小岛,交由日本控制并对其实施非军事化。”

随着美苏冷战开始,美国国务院与军方意见趋同。1949年5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文件NSC13/3由杜鲁门总统批准正式成为对日政策文件,形成了以“联合国托管”名义对琉球进行“战略性统治”的决议。

不过,以苏联为代表的一些盟国并不赞同美国的托管提议。1951年9月5日,苏联代表葛罗米柯在旧金山和会上表示:“美英草案规定取消日本对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火山群岛、冲之鸟岛、南鸟岛和大东群岛的主权,并在联合国托管这些岛屿的名义下,把这些岛屿交给美国管理。但是大家清楚地知道,这种使上述岛屿脱离日本的决定,并未见于上述国际协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雅尔塔协定》等)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中,而只有安全理事会才有权作出关于对某些具有战略重要性的领土建立托管的决定。这就是说美英草案中的这种要求是武断的,不合法的……日本的主权应及于由本州、九州、四国、北海道诸岛以及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火山群岛、冲之鸟岛、南鸟岛、对马岛及除第二条所载之领土及岛屿以外其他直至1941年12月7日为止日本之一部分的各岛屿所组成的领土。”

在苏联强烈抵制托管琉球的同时,日本了解到一旦交付联合国托管将使琉球走向独立,因而其与美国达成保有“剩余主权”的默契,预留日后琉球“施政权”的“归还”伏笔。

于是,后来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灵活地”规定:“在提出此种(联合国托管)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参见《国际条约集(1950—1952)》,335~336页。

(二)中国政府对钓鱼岛及琉球问题所持主张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和约主要是为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地位问题。然而,中国作为在反抗日本法西斯历时最长、贡献最大、损失最重的国家,却未被邀请参加盟国对日和约的拟订和签署工作。为此,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其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条文毫无任何涉及钓鱼岛列岛的内容。

当年的日本政府对《旧金山和约》进行了详细解说,论及该条约第3条时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日本于1879年正式吞并琉球,于1895年通过内阁秘密决议“无主地先占”钓鱼岛,按此种逻辑及禁止反言原则,日本政府显属公开承认钓鱼岛不曾属琉球王国管辖范围。的钓鱼岛并不在《旧金山和约》第3条所论范围之内。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钓鱼岛争端出现后,日本政府竟悄然改变此前公开的解释和认识,屡次援引《旧金山和约》论证钓鱼岛属于日本。

日方还经常援引1952年2月29日的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第68号令(《琉球政府章典》)和1953年12月25日的琉球政府第27号令(关于“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布告),指称钓鱼岛在琉球群岛的经纬度范围之内。据考证,美军司令部所划经纬度范围主要依据伊地知贞馨的《冲绳志》(1877年)对琉球范围的界定,而并未考察其他更加权威的有关历史文献。而且,虽然《冲绳志》将钓鱼岛所处经纬度列入对琉球的经纬度界定范围内,但是在其“冲绳岛全图”中却并无钓鱼岛,而只是将“古米马齿”(久米岛和庆良间列岛)划入冲绳版图。伊地知贞馨在书中其他地方有提及钓鱼岛,可见其并非不知钓鱼岛之存在,而其未将钓鱼岛划入“冲绳岛全图”,则可看作其认为钓鱼岛不属琉球王朝领土范围。因此,结合此前日本政府关于《旧金山和约》第3条“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的解释说明,钓鱼岛虽然位于美军所划琉球群岛的地理经纬度,但并不归属琉球王国管辖,也便不应归入“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之内。美方因对《冲绳志》考究粗率,且未全面掌握和充分研析相关资料,错误地将钓鱼岛划入其琉球管理当局的“施政权”范围下。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同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坚决反对钓鱼岛被列入“施政权归还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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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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