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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2014年04月28日13:5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钓鱼岛局势未来走向展望

自2012年日本“购岛”闹剧发生,钓鱼岛问题不仅成为国内民众的焦点话题,而且也受到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广泛关注。目前看来,钓鱼岛主权争议短期内很难有解决希望,钓鱼岛维权需要有长期斗争的准备和谋划。

(一)日方若改变立场则或迎转机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有史为凭、有法为据,但日方却罔顾史实和法理,提出所谓“钓鱼岛不存在主权争议”,日方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40多年前,中日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大局“搁置争议”,中日关系正常化的大门由此开启,中日关系才有了40多年的巨大发展,东亚地区才有了40多年的稳定与安宁。一直以来,中方从中日关系发展和东亚地区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于日方的种种挑衅言论竭力克制,多次敦促日方尽快回到中日双方的有关谅解和共识上来,采取切实行动,消除有关错误行动导致的恶劣影响,回到对话谈判解决钓鱼岛争议的轨道上来。

目前,中日两国公务船在钓鱼岛周边海域交错行驶,存在发生偶发性冲突危险的可能。在这种背景下,中方认为,日方的首脑会谈提议缺乏诚意,只有日方承认存在主权争议,才有条件举行双方首脑会谈并取得中日关系的实质性改善。然而,日本政府对于中方的提议并不赞同,如2013年5月安倍晋三在接受美国《外交》杂志访问时表示,日方不会应中方要求而承认钓鱼岛存在主权争议。

2013年9月5日,圣彼得堡二十国集团峰会会议开始前,在各国领导人等候的贵宾室,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相遇,双方进行了简短交谈。习近平阐明了中方原则立场,指出近来中日关系面临严重困难,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中方愿在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基础上,继续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习近平强调,日方应本着正视历史、面向未来的精神,正确处理钓鱼岛、历史等敏感问题,寻求妥善管控分歧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同年9月20日,中国外长王毅在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表演讲,回答提问时表示,同日本进行谈判的大门是敞开的,中方仍准备坐下来与日本对话,共同找到控制当前局势的方法,但日本首先需要承认存在争议,全世界都知道这个地方有争议。

只要日方对中方的提议做出积极的、正面的回应,钓鱼岛问题迎来转机并非全无可能。对此,香港中评社刊文分析和预测认为:“从最近日本的行为来看,日本在主动寻求与中国对话的可能,这其中有国际与国内政治的考虑。从国际政治来说,日本降低调门,主动‘示弱’,摆出一副主动寻求和解的姿态,以此来让国际社会看到日本是愿意和谈的,是中方拒绝,以此来博得国际社会的同情。从国内政治来说,虽然日本社会整体右倾化,但国内仍然有大批理性民众和战略界人士主张与中国和解,安倍基于国内主张中日和解的压力,寻求国内这部分民众支持的考虑,或许会做出技术性的让步。”

(二)中日双方须共同努力“以经促政”

钓鱼岛危机(及日韩间领土争议)曾对东亚地区经济局势产生了负面影响,所幸其并未使对东亚经济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的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搁浅。日本政府不应幻想“政经分离”,应切实改变挑衅他国民族感情的不当立场,方有利于东亚地区局势稳定和经济发展。在官方政治途径难以走通的情况之下,作为近邻且在经济上互相依赖的中日两国似不可放弃交流希望,在局势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务实地通过“以民促官、以经促政”来缓和政治危机并引导危机走向解决。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日关系发展历史,中日民间交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打开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大门,促进中日关系全面、健康、顺利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这一历史经验,中日双方都不应忘记,现今或可尝试进行创新仿效。

2013年9月底,中国企业家代表团前往日本东京进行为期5天的访问,与日本政府要员及相关日企高管举行会面交流。此次中国企业家代表团由中国最大的综合性企业中信集团董事长带领,包括金融、房地产、制造和媒体等10家大型企业负责人。中国企业家代表团于9月25日与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会长米仓弘昌举行会谈,双方就尽快改善日中经济关系的重要性达成一致。日本《产经新闻》刊文称,中国大型企业负责人组团访日是“极其罕见的事”。

访问会谈时,中国企业家代表团普遍发言语气委婉,试图打开日中经济关系停滞不前的局面。如果日方积极回应,或许可以通过“以经促政”改善因钓鱼岛而持续紧张的两国关系。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明智选择

为了不使钓鱼岛问题继续成为可能恶化中日关系的不稳定因素,日本首先应回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道路上来。

在国际上,利用共同开发制度开发资源的实践众多。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迄今国际上共同开发的实践案例达20余个。概括而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划界协定中规定共同分享利益和建立共同开发区;二是在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先在重叠区就共同开发达成协议。

资料链接

国际上已有的共同开发的实践案例

迄今,国际上共同开发的实践案例达20余个。其中,比较著名的如:1958年巴林和沙特阿拉伯共同开发波斯湾大陆架协定;1962年荷兰和联邦德国关于埃姆斯河口资源共同开发案;1969年卡塔尔和阿布扎比共同开发案;1971年伊朗和阿联酋关于阿布穆萨岛谅解备忘录;1974年日本与韩国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协议;1974年苏丹与沙特阿拉伯共同开发红海案;1976年英国与挪威共同开发弗里格油田案; 1988年利比亚与突尼斯大陆架共同开发案;1993年塞内加尔与几内亚比绍共同开发案;1993年哥伦比亚与牙买加有关海洋划界与共同开发条约;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在西南大西洋近海的共同开发;2001年尼日利亚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协定;2001年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临时政府签订的关于东帝汶海合作安排的备忘录。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睦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一直积极致力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争议,已经务实地与周边多国在一些领域达成合作并取得一定共识。比如2004年中菲两国签署的在双方争议区域共同勘探油气资源的协议,2005年中、菲、越三国石油公司签署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2008年中日两国达成《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原则共识》等,这些都是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有益尝试。

人类已进入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新时代,中日钓鱼岛争端之所以难以解决,便在于与之密切相关的海洋划界争端。各国在维护自身海洋权益的同时,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智,不可只顾己国,而须兼顾他国,并共同努力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新途径。对于当下而言,中日两国将钓鱼岛主权问题“搁置”起来,携起手来按比例公平合理地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海域的丰富资源,也许才最有利于中日双方和整个东亚地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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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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