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英 李光辉
四、受理申报机制
财产申报材料有何机构发起受理?如何确保其真实有效性,哪个机构负责审核监督?这就牵涉到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制,包括材料受理机构、审核机构以及相关的受理办法。港澳台三地又都有相关的规定,基本上,三地的材料受理机构又都是审查机构,既负责材料的受理又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最后还要负责申报材料的保管封存,以及在需要时提供查阅。
(一)《澳门财产申报法》第六条第一例规定公共职务据位人、廉政公署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材料要递交终审法院办事处,并由终审法院办事处负责监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第六条第二例规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需要讲申报材料递交廉政公署,由廉政公署负责监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澳门公务员事务条例》2003版第一章第六条。]
(二)根据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四条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之申报机关为各级选举委 员会;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及附属机构首长、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之各级主官、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之法官、检察官之申报机关为监察院;其他公职人员向所属机关政风单位申报,单位无政风机构的由上级单位政风机构或上级单位制定机构受理。受理单位负责监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2007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条。]
(三)根据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规定,第1层职位的公职人员向公务员事务局递交申报材料;第2层职务的公职人员向局长/部门首长递交申报材料。由受理机构/人负责复核申报材料。同时为了保证材料的私密性,对保密工作也有专门规定。[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通告第9/2001号461至466条。]
从港澳台三地的机构陈设来看,以台湾最为严密,香港则相对宽松,这与各地的社会监督力度和公务员环境有关,譬如香港当局就认为当地的社会监督力度及公务员环境不需要规模严谨并占用很大人力财力成本的申报材料受理监管机构。财产申报的目的除了防治腐败之外,还可以及时找出公私利益冲突的情况,及早处理,防止后来可能的利益交缠。不过澳门跟台湾都没有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办法做出相关规定,独以香港在条例中给出了相关办法。譬如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有如下规定:要求申报人员放弃投资/权益;要求申报人员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权益或予以出售;要求申报人员在指定时间内(例如直至某些市场敏感的资料同样可循公开途径取得时)冻结任何投资交易;要求申报人员把投资交由他人全权托管;要求申报人员避免处理可能有利益冲突的个案;以及指派另一名人员处理会与申报人员有实质或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职务。[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通告第9/2001号461至466条。]
五、申报后续材料处理
申报后续材料处理,除了对公职人员在职时材料管理以及公职人员离职后材料管理办法做出相关规定,最重要的是牵涉到申报材料是否向公众公开的问题。在财产申报制度中,是否公开申报材料一直在各国立法界颇有争议。财产申报制度本身是为了防治腐败,保证民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如果材料不对公众开放,仅在局部范围内公开,缺乏广泛的外界监督,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是否会打折扣?同时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初衷也无从落实。但是另一方面,申报材料公开既损害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也可能带来危害其财产安全的隐患。港澳台三地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各有侧重。
(一)《澳门财产申报法》规定了所有民众在法定条件下,按相关规定程序有权取阅申报材料,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澳门财产申报法》2003版第二章第十四、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相关申报材料应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2007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六条。]
(三)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对查阅办法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由第1层职位的人员作出的申报中,只有某些财务利益可供公众查阅。包括在香港以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及权益登记,第1层职位的人员申报的其他资料,以及第2层职位的人员作出的申报,均不供民众查阅载录。第1层人员申报的投资及权益(而可供公众所阅)的登记册,每年更新一次。[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通告第9/2001号461至466条。]
三地之中,台湾地区的申报材料通过政府网站直接向公众开放,澳门地区则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实现完全查阅,只有香港地区采用的很有限的对民众开放。这就体现了三地对公职人员隐私权与民众知情权的侧重不同。
六、违反申报制度问责办法
违反申报制度问责是指在公职人员不按期申报、不如实申报材料、以及申报财产异常的情况下处理办法。不按期申报指公职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既包括瞒报财产,也包括虚报财产的情况。申报财产异常指报告财产来源不明以及收入状况与财产状况不符合等情况。港澳台三地都对公职人员不按期、不如实申报材料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一)《澳门财产申报法》规定了不按期申报、数据不正确和财产来源不明的处理机处罚办法,规定了从罚款到刑罚的不同情况,并明确规定配偶在有义务配合财产申报情况下而拒不配合的处理办法,从罚款到刑罚不等。[ 《澳门财产申报法》2003版第四章。]
(二)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就无申报、不实申报或财产异常增减等情况根据性质作出了罚款或者刑罚的规定。[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2007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规定公职人员不能遵守申报制度的行为做出了纪律处分、罚款、刑罚等不同的处理办法。不过,与澳门台湾不同,香港为就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发生此种情况需要参照其他发文来执行处罚。[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通告第9/2001号461至466条。]
港澳台三地虽然对违反申报制度的具体处罚办法有所不同,但设计框架体系基本相通,既能预防腐败,又能在违规行为发生时依法作出处理,对大陆构建及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王中英,华夏证券公司纪检部干部;李光辉,北京教育考试院院(党委)办公室政工师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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