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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分析

王中英 李光辉

2014年04月23日09:58   

二、申报时间

从世界各国所规定的申报时间要求来看,大致为:初任申报,即公职人员到任之初即行申报财产;日常申报,即公职人员在职时间内按规定时间申报财产;离职申报,即离开某一职位后在一定时间内申报财产。港澳台三地基本属于这三种情况。

(一)《澳门财产申报法》关于初任申报的规定:申报人自开始担任有关职务或自续任、 再当选或续期之日起 90 日内须提交申报书;关于日常申报的规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或因其职务法律状况改变而引致职等变动,又或其薪俸或底薪的变动达公职索引点 45 点的金额,则自变动之日起 90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 (财产变动申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自上次提交申报书后届五年之日起 90 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 (定期申报)。关于离职申报的规定:申报人自终止职务之日起 90 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 《澳门财产申报法》2003版第一张第二条。]

(二)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关于初任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应当于到职之后三个月内申报财产。关于日常申报的规定:每年定期申报。关于离职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于丧失申报财产义务人身份起三个月内, 申报其卸 (离) 职或解除代理当日的财产情形。[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2007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三条。]

(三)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关于初任申报的规定:担任第1层和第2层职位的人员(为方便行政而署任不超30天的人员除外)在初获委任时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关于日常申报的规定:担任第1层职位的人员,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担任第2层职位的人员(为方便行政而署任不超30天的人员除外),须在获委任时及其每两年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担任第1层和第2层职位的人员(为方便行政而署任不超30天的人员除外)在每年/每两年一次申报期间,这些人员如有任何每次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七天内申报。香港没有离职申报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当局需保留所有申报的资料, 直至有关人员离开政府后五年,以便调查任何在该官员任职期间发生、 但离职后才披露的利益冲突事件。[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通告第9/2001号461至466条。]

港澳台三地都在申报时间上做了明确的规定,除了香港没有做离职申报的规定外,其他两地均对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实际上,对香港地区来说,要想财产申报制度发挥良好作用,离职申报也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反腐策略》中所言“公开财产的要求还应该延长至卸任以后的一段时期,以防止在退休后接受贿赂款项。研究表明,在某人退休三年后再收受贿赂的可能性很少”。[2]但是,没有进行离职申报要求正出于香港当局对公职人员个人隐私权与反腐要求的折中,有人性化因素的考虑在里面。

三、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即是指财产申报的范围,哪些财产需要申报,包括申报何人的财产、哪里的财产、什么财产。财产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但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除了各种收入,还有债权、债券、投资、动产、不动产等。在金融概念日益延泛的当下,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等也属于财产的范畴。根据港澳台三地的法规、条例,三地都规定财产申报不限于当事人,并对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澳门财产申报法》规定要申报的资产,包括不动产、工商业场所、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它的资本参与,对船舶、飞行器或车辆拥有的权利,有价证券和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银行账户、现金、债权、艺术品、珠宝及其它物品;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补助或退役补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从工商业活动取得的收益;从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及资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负债,指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务;所兼任的有酬或可获财产利益的职位、职务或活动。另外还包括: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产生、形成、收取、经营或给付的财产;透过居中人拥有的财产。[ 《澳门财产申报法》2003版第一章第二条。]

(二)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申报的内容:不动产、船舶、汽车及航空器。一定金额以上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珠宝、古董、字画及其他具 有相当价值之财产。一定金额以上之债权、债务及对各种事业之投资。公职人员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项财产,应一并申报。规定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要一并申报。[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2007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

(三)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规定担任第1层/第2层职位的人员,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每两年均需申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此处的“投资”指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任何公司或机构的投资、持有的股票,或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包括担任公司董事);以及在香港及或香港以外地区的地产或房产(包括自住的物业)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买卖的货、期权合约和其他产品;香港盈富基金以及由公务员拥有,但以其配偶的名义或代其行事的其他人或代理人或公司名义持有的上述任何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除申报投资外,期间他们如作出任何每次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七天内申报。此外,担任第1层职位的人员亦须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把其下列在香港以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及权益登记,供市民查阅:(1)地产及房产(包括自住物业);(2)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以及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发行股本的1%或以上。[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通告第9/2001号461至466条。]

总结而言,澳门要求申报公职人员当事人及其配偶以及有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人的财产状况,不要求子女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产状况;台湾要求申报公职人员当事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香港不但要求申报公职人员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财产状况,还要求申报利益委托相关人的财产状况,并且要求申报配偶的职业。三地要求申报的财产都不限于本地范围内,在外的利益关联也要申报,香港地区的规定在三者中则更广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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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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