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把权力关进预算的笼子——聚焦预算法修改三审

2014年04月22日10:24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把权力关进预算的笼子

预算公开更透明更及时

4月18日,中央各部门的官方网站掀起了一波“晒预算”的高潮。人们注意到,这次晒“三公”经费,财政部首次将“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分别列支。另一个细节是,今年新增了一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将今年预算数与2013年预算数和预算执行数分别列示。

预算公开透明,是大势所趋。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要求,预算应当及时公开,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预算公开的具体办法。

三审稿去掉了对国务院的授权,同时增加了许多新规定。一是增加规定了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的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二是明确了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或者批复后20日内公开。

“对预算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时间期限,直接规定在预算法中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公开办法,这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说。

施正文认为,预算公开是预算民主的内在要求,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本质特征,只有预算公开透明,预算才能规范和合理。“三审稿又向前进了一步,但离建立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还存在很大差距。建议专门设置‘三公’经费等科目,让预算真正反映财政资金的具体用途,提供社会最关注的预算信息。”

五道“防火墙”管住地方债

地方债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对此,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取得重大突破,在适度赋予地方发债权的同时,以五道“防火墙”进行严管。

这五道“防火墙”,一是明确举债主体:仅限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明确举债方式、用途、偿债资金: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并且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三是明确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五是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术界普遍评价,这一重大修改是务实之举。“这些年来,地方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快速发展,资金不足是普遍问题,对地方举债不能一味堵压。”徐孟洲说,“三审稿允许地方举债,是一个不小的突破。五道防火墙中前三项是为地方举债打开了‘正门、前门’,后两项是要堵死‘歪门、后门’。”

王雍君则提醒说,三审稿的规定等于排除了诸如深圳等副省级城市的举债资格。“这些地方可能更有举债能力和需求。建议对此进一步修改。”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