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杨小军:谨防权力部门化成合法现象

杨小军

2014年04月21日13:10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谨防权力部门化成合法现象

力部门化的几种表现

公权力,是来源于公的权力,也是为公所用的权力和服务于公的权力,这是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公权力姓公,而不姓私,这是天经地义的。这个最起码的道理虽然人人都明白,但实践中仍然时有发生公权力异化的现象。比如,公权力的部门化。

多年的体制和制度演进,形成了一个现象,就是绕过政府把权力直接赋予给部门。政府既不是赋予权力者,也不是权力行使者,还不是权力配置改变者。形成强部门弱政府的格局。没有具体权力的政府,怎么发挥其领导者和监督者的作用呢?这是权力部门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权力部门化的表现之二,是部门之间以邻为壑,争权夺利。一个部门的权力,似乎成为这个部门的“身家性命”,绝对不让别的部门染指。尽管我们花了很多的力气通过机构改革来整合部门权力关系,但实事求是地说,效果不佳,而且成本很高。

权力部门化的表现之三,是部门上下关系、系统关系被不断强化,形成利益共同体。所谓“天下某某部门是一家”之类的说法不绝于耳。部门、系统内部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结构上、人财物安排上自成一体。

权力部门化的表现之四,是立法部门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立法中,有一种形象的说法,立法就好像下围棋。下围棋要有“气眼”,没有“气眼”,所占领的地盘最终也会失去,下棋者会输。据说,立法中也经常有“法眼”,这就是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在立法过程中,起草制定者会刻意制造或保留好这些个“法眼”,这样的立法制定者认为才有必要,制定者才会有积极性。如果没有这些个“法眼”,制定者们会失去立法的兴趣和积极性。这个现象实际上就是立法权力异化的表现,立法为公被异化成为立法为私,立法为部门,为了部门的权力和利益,为了部门的便利,为了部门的权责不一致等。

如果部门是执行立法的人,由他制定立法规则,他当然会考虑自己将来执行怎么方便,怎么有效,怎么趋利避害,等等。在过去法治不那么重要的时候,部门利益集中反映的渠道当然不是法律。现在,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了,部门利益也不断地通过所谓立法的渠道输入进去,固化下来。

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其实质是公权力的异化

法律,乃国家公器,当为公所用。如果为部门利益立法,法律就失去了国家公器的功能,其正当性、合理性、公平正义性就不复存在了。理论上、制度上的上述道理和规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形式多样的立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立法为私、立法牟利的现象。近年来,一些行政部门在立法时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甚至借“法”扩权,以“法”争利,设置不恰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加不必要的办事环节,上演的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闹剧扭曲了立法初衷,使群众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而饱受社会诟病。

例如,互为前置的行政审批。一个部门的规章规定,自己的一项行政审批前提条件,是其他部门的前置性审批,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者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不同意,则不能获得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这样的部门立法规定,显然是既要达到通过行政审批控制权力的目的,又想让别的部门替本部门承担责任,是典型的“趋利避害”,权责脱节。又例如,有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自己是某项行政事务的主管机关,但自己并不直接面对当事人办理相关事务,当事人的相关事务均由其他部门和层级的行政机关办理。这样的规定把自己放置在了“院墙内行使权力”、“垂帘听政”而不直接面对当事人从而避免“麻烦”的境地。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其实质是公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主要表现在两个关系中:一是在公权力彼此关系之间的异化,即部门与部门之间权力关系异化。其特点就是让别的部门“顶雷”,让本部门获权。二是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之间异化,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权力异化。其特点就是为本部门攫取权力和利益,经常表现为自己权力的绝对化和当事人权利的模糊化。如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多长期限内递交申请书,过期无效。但却不限定自己部门审批的期限,等等。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实习生、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