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杰 夏伟东
四、对待中华传统道德的正确方法论
正确对待中国传统道德,从方法论上来看,还有一个如何正确对待道德特殊和道德普遍的关系问题。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对中国传统道德问题之所以存在认识和实践偏差,方法论上的失当,也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比如,否定传统道德可以继承的观点,其错误在于只看到传统道德形成于某一具体时代、具体人物和具体事物的特殊性,没有看到在其中也可能包含了超越时代的普遍性因素;而主张全盘继承、全盘复古观点的错误,则在于夸大了传统道德的普遍性,看不到不同时代的特殊性,因而否认了对传统道德进行变革的必要性。
怎样正确理解传统道德的这种特殊和普遍的关系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指出,即使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各阶级之间,既有对立的利益,也有共同的利益,“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例如,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不但利用这种共同利益来制定维护社会稳定的道德规范,举着这种共同的、普遍利益的旗帜来抵抗外来的侵略,而且根据这种共同利益来开发自然和兴修水利,等等。
道德要求都具有特殊意义和普遍意义。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条件下,当一个道德要求被提出来的时候,从特殊利益的层面看,其必然要立足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等级制度的社会尊卑秩序;从普遍利益的层面看,它也要着眼于维系当时社会的整体生产生活关系,着眼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家国社稷的长治久安。当然,由于受历史的、阶级的局限,当古人根据那时的特殊环境、特殊目的提出某些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时,又往往自认为是发现了人类道德生活永久不变的真理,认为这些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可以万古长存,企望“天不变,道亦不变”。
传统道德包含的这样两个层面,既使得那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道德,其核心部分具有不言而喻的剥削阶级的阶级私利专属性,因此,对于这些反映剥削阶级根本利益,没有什么科学性、民主性和人民性因素的道德,就应该采取批判拒斥的态度;也使得那些确实反映了同一社会的人们所必须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那些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某些共同的历史背景就必然会使道德有某些“共同之处”,那些如列宁所说的人类在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公共生活规则”,具备了可以批判继承的合理内核。对传统道德,究竟是批判继承,还是批判拒斥,判断的根本标准,就是看传统道德中是否包含着科学性、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因素。
那些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因素的独特的、优秀的文化道德遗产,按照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原则加以甄别改造之后,就必将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独特的文化依托和文化优势,也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独特的文化依托和文化优势。正是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和独特的基本国情启示我们,中国注定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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