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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新:社区治理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

2014年04月04日14:18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社区治理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是一个个“小社会”和社会的缩影。透过社区,人们能够观察到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能够倾听到社会生活浪潮发出的呼声,党和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服务管理,也有赖于通过社区得以贯彻落实到千家万户。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并且要求统筹城乡社区建设,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就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国家治理和社区治理的内在关系,科学把握社区治理的基本特征,积极推进社区治理创新。

社区治理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在当今中国治理体系中,社区治理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我国城乡社区建设操作领域所界定的“社区”,大都是指居民委员会辖区和村民委员会辖区共同体,它们属于基层法定社区范畴,是现实社区的重要表现形式。正是这些现实社区的有机集合构成了当代中国这一生机勃勃的社会有机体,社区治理在国家治理上,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肩负着构建新型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体系的历史使命。正式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中国特色社区建设,是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与此相一致,“单位人”向“社区人”、“社会人”转变成为普遍现象,乃至出现了居民利益社区化趋势。例如,救助工作的社区化管理,使贫困阶层的利益诉求转向了社区;人口老龄化尤其是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的社会化,使广大老年人的利益诉求转向了社区;住房商品化使广大业主的一部分利益诉求转向了房屋座落的住宅小区及其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对于那些成千上万的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也需要依托社区来组织实施。

社区治理的基本特征

社区治理自身具有一系列特征。归纳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构建新型社区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治理属于地域性基层社会治理范畴。这首先表现为社区治理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块块管理”,也就是对某一地域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行为实施综合治理,而与专门治理某一类事务的“条条管理”具有显著区别。其次表现为社区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属于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居民群众,具有零距离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需求的天然优势,能够做到在第一时间提供服务、解决问题。

社区治理是行政管理服务和群众性自治的有机结合,具有明显的“共治”属性。尽管我国现阶段社区治理的操作单元主要被界定为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共同体,但对于这类社会共同体的服务管理,既属于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责范围,又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作用空间,其治理主体是多元的,其“共治”属性是明显的。不过,与西方国家的社区共治结构不同,我国城乡的社区共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突出表现为在日臻成熟的社区共治新格局中,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基层政府管理服务发挥主导作用,社区群众性自治发挥主体作用,社区成员广泛有序参与发挥基础性作用。

社区治理客体(对象)主要是社区内的公共行为和公共事务。例如,某一居民家庭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影响楼道公共卫生和其他住户出行,某些居民深夜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居民正常休息,某些工厂企业排放废气影响社区环境,以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治安秩序等等,都属于社区治理对象中的公共行为或公共事务。

社区治理主要依托社区服务来推进实施。尽管社区治理的手段方式具有多样性、综合性,但其基本手段和方式是社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是社区治理创新的努力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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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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