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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产权界定的重要性

第二节  土地确权: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启动

厉以宁

2014年04月02日09:2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三、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

近些年,土地流转已经在中国广大农村逐渐推广,或转包,或租赁,或委托经营,或土地折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等等。外地务工、开店、开作坊、经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认为,与其让自己的承包土地闲置或由留守农村的老人以低效率方式自耕自收自销,不如进行土地流转,这样可以取得较高的收入。

但据我们在湖北、江苏、山东几省的调研,发现从事土地流转的农户普遍存在一个顾虑,这就是心里不踏实,即久而久之,流转出去的承包地还属不属于自己。他们认为,这些租出去的土地、入了股的土地将来能不能收回自营?如果对方不愿意归还,自己该怎么办?去索取,对方不给,怎么处理?或者,对方不愿归还原来的那块土地,而是归还面积相当但土质较差的另一块土地,又如何对待?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令从事土地流转的农民不安。

土地确权以后,农民得到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他们对这一类可能发生的土地转包、租赁、入股退股纠纷等问题有了底线,即认为土地确权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从而愿意以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把土地流转出去。关键在于:第一,不必担心土地转包、租赁、入股之后会丧失自己的财产权;第二,不必担心土地流转以后自己会得不到应有的收益,如转包费收入、租金收入或股份分红等收益。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即土地确权后农民对土地流转有了信心,于是导致较多的农民愿意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租赁或折成股份入股而获得议定的收入,从而又会有更多的农民加入土地流转的行列,进一步扩大农业规模经营的队伍。

我们在一些省市调研时还发现,土地确权固然为土地流转创造了使从事土地流转的农业承包户安心、放心的良好条件,但仍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这就是:还需要有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与之相配合。不少地方只有一个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办公室或信息中心,或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大厅。有这样的办公室、信息中心或大厅,要比没有这样的设施要好一些。但也应当承认,仅有这样的设施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对从事土地流转的供求双方来说,更需要的是一个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市场不仅能够提供供求信息,而且还给供求双方提供可以成交的机会,并且价格(或土地流转的实际收益)也将在市场竞争中趋向合理,每个当事人(无论是供方还是需方)都有选择的机会,然后再作出决策。这一方面可以促进转包、租赁、入股等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化,使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尽可能减少;另一方面可以引致更多的潜在的供方和需方摆脱观望状态,进入土地流转行列。从减少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性现象这一角度来看,这是效率与公平兼顾的一种做法。

今后在陆续扩大土地确权工作试点范围和推动土地流转工作时,在积极引导土地流转有序和规范化运作方面,有必要培育有关土地流转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需认识到这是一项对以后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有了健全的、完善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体系,可以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改变土地使用方向,以及防止当事人把承包土地流转给非农业人员从事非农活动的做法。同时,中介服务组织的完善和规范化的运作还有利于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供求纠纷,防止供给方(农业承包户)在土地流转后出现失地、无地现象,或出现得不到应有的收入的状况。此外,还应提及与土地流转工作相配套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的建设。要培育一批熟悉农村实际情况又懂得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这样既有助于确保农民的收益,还可以在增强农民信心的基础上促进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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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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