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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产权界定的重要性

第二节  土地确权: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启动

厉以宁

2014年04月02日09:2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二、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

据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调研组在浙江、重庆、河南、山东、四川等省市的调查资料可以看出,农民之所以热烈拥护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首先是认定土地确权之后可以切实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要知道,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名义下,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管是祖辈留下的旧房屋,还是近些年来农民自己花钱新建或扩建的房屋,都不被承认是自有的房屋,更不必说自己多年劳动而使土地已经日益肥沃的承包农田了。政府和大企业如果决定占地拆房,农田承包户只得听从安排,让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眼睁睁地看着宅基地上的老房新房一起被拆毁。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费,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各地几乎都有农民抗占地、圈地和强拆民居的事件发生。农民的权益既得不到尊重,更谈不到合理的、充分的补偿。要知道,农民失去土地和房屋,不仅意味着他们失去了生活资料,而且意味着他们失去了赖以取得收入的生产资料和谋生之路。他们得到的不充分的补偿,只够眼下生活所需,以后怎么办?他们连想都不敢想。农民失去了土地和房屋,这正是历朝历代统治当局最担心发生社会动荡的源头,然而这些情况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土地确权对农民权益的保障的意义,从这个角度分析,无论怎样高估都不算过分。

当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工具、牲畜、运输车辆等)不同,其他生产资料可以由所有者自由出售,售给需要该种生产资料的人,但土地却不一定能如此出售。这主要是因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土地供给有限,土地的使用状况受到法律的限制,什么样的土地只能转让给什么样的买主、买主把购入的土地做什么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得违背。这是土地交易中必须遵守的。我们在日本考察时,对这种情况做过调研,发现日本对土地的交易有详细的规定,日本的城市居民和企业法人可以租赁农民土地,但不能购买农村的土地,而且租赁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如不能撂荒、不能建房、不能设厂等。如果租赁的土地是粮田,那就只允许继续种粮。违者要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是明确的限制。这种规定在日本专家看来是人人都应遵守的。为什么这样?这是日本地少人多,为维持经济和社会稳定所必需的。

中国目前所进行的土地确权,也以不改变土地使用方向为准则,目的是不让本来有限的耕地和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因此,农村的土地确权对中国农民来说,最重要的是:在保证农业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使农民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不至于被政府或在政府同意下的企业单位低价圈占土地和拆毁农家住房而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土地确权后,农民应具有三权三证。三权是: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三证是: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产证。农民的三权三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为什么农民会成为“失地农民”?为什么农民会成为“无业者”?为什么农民会成为无房可住的流浪者或寄人篱下者?这与农民财产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关。土地确权后,农民的三权三证得到了保障,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随意侵占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要征用农民的土地或拆迁农民的房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需要以农民作为一方,政府或政府同意下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另一方的双方协商,按双方同意的价格成交,以合同为据。这样,农民心里就踏实了,因为他们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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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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