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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芳: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

2014年03月31日11:18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也反映出革除根深蒂固的旧式婚姻习俗并非易事,而是一项十分艰难漫长的除旧布新的工程。

1950年《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破旧立新”,然而,在《婚姻法》颁布几十年后,封建婚姻习俗在一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这可以从《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窥见一斑。

1978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坚决反对变相买卖婚姻》一文,揭露和批判了在婚事上的旧风俗、旧习惯,提出要反对变相买卖婚姻。[17]12月,《人民日报》刊登了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指出:近十多年来,社会道德风尚遭到很大破坏,买卖婚姻、变相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又重新抬头。办婚事大肆请客送礼的歪风邪气又有滋长,甚至在婚姻仪式上搞封建迷信活动,使不少男女青年失去了婚姻自主的权利,加重了许多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18]1979年2月,《一定要砸碎买卖婚姻的枷锁》一文介绍了《中国青年报》关于婚姻问题的一场讨论,提出要坚决反对买卖婚姻等旧式婚姻习俗。[19]可见,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近30年后,旧式婚姻习俗的影响依然存在。

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人民日报》以《破买卖婚姻陋习树婚事新办风尚》为题,报道了福建省一些农村买卖婚姻现象比较严重的状况,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20]1984年,《人民日报》报道了《中国妇女》杂志社举办的婚姻家庭问题座谈会,“与会同志认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关系上表现得比较突出。包办、买卖、干涉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很严重,虐待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关系到妇女能不能彻底解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能不能得到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21]1988年7月,《订婚不由己换亲不为奇结婚不登记安徽农村非法婚姻严重》一文指出:安徽省有的地区非法婚姻高达80%以上,有的乡村合法婚姻还不到10%。该地农村非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换亲、买卖婚姻、养童养媳、包办婚姻、抢婚、私奔、结婚不依法登记等。[22]12月,《鲁北地区的包办婚姻在发展》一文提出:山东省乐陵、商河等地的包办婚姻问题相当严重。乐陵县王集乡房家和安家两村,3岁以上的孩子几乎都有了对象,甚至有8名没有降生的胎儿也被父母给订了婚。在那里,青年人的婚姻几乎全由父母包办,83%的青年未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了。这些情况,给许多家庭带来了不幸,给许多青年带来了痛苦。[23]以上情况反映出旧式婚姻习俗的不良影响在广大农村依然较为严重。

针对旧式婚姻在农村地区仍旧大量存在的问题,1992年1月31日,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联合向全国广大青年倡议“开展破除婚姻陋俗,树立文明新风活动”。该活动包括:“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和转亲、换亲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杜绝早婚和不登记结婚。二、大力提倡婚事俭办,婚事新办,自觉抵制旧婚俗、旧习惯,反对结婚索要高额彩礼和讲排场、比阔气、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三、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鼓励男到女家落户。”[24]2000年,《人民日报》又刊载了《旧婚俗死灰复燃枣阳青年恋爱难》一文,指出近年来在湖北省枣阳市一些偏远农村,青年婚姻问题上的一些旧习俗又死灰复燃,文章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婚姻中的封建迷信习俗在农村蔓延。[25]

以上种种事实表明,彻底根除旧式婚姻习俗任重道远。究其原因,一是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虽然已被推翻,但是在婚姻问题和妇女问题上的封建思想残余仍存在,对《婚姻法》的推行有很大的阻力,阻碍着婚姻制度的改革。二是由社会习俗变革的滞后性特点决定的。“心理层面是文化结构的最深层也最具有民族性和保守性;作为几千年传统文化凝聚积淀的产物,它的变化必然要比其他层面的变化艰巨复杂”。[26]要使新式婚姻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内化为人们的生活方式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婚姻法治的历史变迁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从中也折射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巨变。

第一,《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言。从所用术语来看,“包办强迫”、“男尊女卑”、“重婚”、“纳妾”、“革命军人”等暗含了从“旧制度”变为“新制度”、从“革命”变为“建设”的巨大历史转换。后两部《婚姻法》开宗明义指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内容来看,“计划生育”、“夫妻财产”、“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富有时代气息的术语表明了与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异,也表明后两部《婚姻法》出台时不同的时代背景。

第二,《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婚姻法治发展变迁最根本的动力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没有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推进,就没有婚姻法治的进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大包大揽,《婚姻法》的制定和颁布也不例外。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对个人生活干预的方式发生变化,从计划经济下的大包大揽解决问题转变为赋予个人更多权利,这就使个人有了更多的活动空间,也必将促使婚姻家庭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的自由、平等的方向发展。从1950年《婚姻法》制定中的国家主导逐渐变为民众广泛参与2001年《婚姻法》制定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特点。

第三,《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也反映了人治与法治之争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对婚姻的治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社会法治观念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间,有20世纪50年代中期要求加强“革命法制”的要求,也有60年代“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张,有20世纪50年代“重视法制”的良好开端,也有60年代“砸破公检法”的狂热;有20世纪80年代“人治与法治”的争鸣,也有90年代“依法治国”思想的高度一致。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框架和权力运行体制之下,党和政府在法治问题上的抉择对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嬗变至关重要,《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折射出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

第四,《婚姻法》的历史演进体现了国家不断走向富强和人民生活日渐富足的社会现实。从三部《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对比中,这一事实表现得十分明显,其中最典型的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1950年《婚姻法》中对此只是较为笼统和粗略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规定虽做了少量调整,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整体的分割办法和相关细则;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补充。这既是法律不断走向完善的表现,也反映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实。此外,关于“感情破裂”、“计划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相关条款相继写入《婚姻法》,也表现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

总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60多年的变革历程,从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中国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与现实之间不断进行调适和整合的过程中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艰难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但是,在立法与现实之间又时而存在一些社会冲突现象,这也表明,任何法治实践只有在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变革紧密关联和平衡中才会更加完善起来,进而促进当代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良性运行。

[ 参 引 文 献 ]

[1]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2]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255页。

[3]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4] 田居俭:《要深入剖析封建主义残余》,《人民日报》1986年9月12日。

[5] 《国家与法权理论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1页。

[6] 《在本世纪末把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陈慕华发表广播讲话强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人民日报》1981年1月31日。

[7] 《认真研究计划生育的新形势》,《人民日报》1981年8月18日。

[8] 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人民日报》1992年10月21日。

[9]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

[10] 徐运平、胡健:《沉重的话题——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三》,《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0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日报》2001年5月1日。

[12] 《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新中国妇女》1950年第11期。

[1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重要文献》,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6~208页。

[14]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2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309页。

[15] 王力:《2001年1月11日修改婚姻法:全民参与》,《人民日报》2003年2月26日。

[16] 《迄今我国共有12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人民日报》2005年7月11日。

[17] 汪伟民:《坚决反对变相买卖婚姻,〈浙江日报〉就一封农村青年读者来信组织讨论》,《人民日报》1978年7月25日。

[18] 《要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好婚姻家庭问题》,《人民日报》1978年12月17日。

[19] 《一定要砸碎买卖婚姻的枷锁介绍〈中国青年报〉关于婚姻问题的一场讨论》,《人民日报》1979年2月13日。

[20] 更夫:《破买卖婚姻陋习树婚事新办风尚》,《人民日报》1982年1月20日。

[21] 王永安:《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妇女〉杂志社举行婚姻家庭问题座谈会》,《人民日报》1984年1月29日。

[22] 赵其阳:《订婚不由己换亲不为奇结婚不登记安徽农村非法婚姻严重》,《人民日报》1988年7月5日。

[23] 安万宏、门志坤:《鲁北地区的包办婚姻在发展》,《人民日报》1988年12月31日。

[24] 《民政部等倡议破除婚姻陋俗》,《人民日报》1992年1月31日。

[25] 付宏才、魏登良:《旧婚俗死灰复燃枣阳青年恋爱难》,《人民日报》2000年7月16日。

[26] 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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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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