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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芳: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

2014年03月31日11:18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几经变化的脉络还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不同面相。《婚姻法》日益脱离政治、回归本位、走向民间,更多地从法律角度来规范婚姻行为,关注婚姻家庭发展中自身问题的解决。

(一)从制定和贯彻的路径来看,《婚姻法》走向民间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1950年《婚姻法》沿袭的是国家先制定,然后进行大力宣传贯彻的路径。1948年秋冬,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中央妇女委员会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委员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最后修改,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贯彻,1950年4月30日,在《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12]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在1957年9月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民主妇联)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积极配合《婚姻法》在全国的推行工作。[13]各大行政区、省、市领导机关也先后发出了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下达了周恩来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13](p211)针对《婚姻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问题,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开会时,必须在会上报告和讨论《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情况,并将讨论结果逐级上报。[14]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旨在运用国家行政力量和广泛的社会动员,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倡导新思想、新风尚。可见,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过程是中央高度重视、地方密切配合,力图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破旧立新”的目的。

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也是国家先提出修改动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修订,最后在全国进行宣传贯彻。1978年10月,中央政法小组召开了法制建设座谈会,在准备制定刑法、民法的同时,提出着手修订《婚姻法》。根据这一计划,全国妇联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贯彻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中央提出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了《婚姻法》修改小组。《婚姻法》的修订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先后三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但公布后仅进行了一年多的集中宣传,贯彻的声势也明显变弱。

与前两部《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的动议来自民间,在获得国家认可后正式启动修改程序。从提出修改动议到最后公布历时近10年。1990年,为了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3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要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立法建议。从2001年1月11日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到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对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15]由于该法在修改过程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被誉为“是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人数最多、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15],成为“迄今我国共有12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的法律之一”[16]。由于2001年《婚姻法》公布前已经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所以公布后没有进行太多的普及和宣传,主要集中在个别法律条文的解释方面。

从立法动议由国家到民间的嬗变,宣传贯彻规模由“大张旗鼓”到趋于常态化的转变,都表明《婚姻法》日益脱离政治、回归百姓生活的趋势。

(二)从民众对《婚姻法》的接受程度来看,《婚姻法》贴近百姓生活、关注婚姻家庭自身问题的解决、更易于让大众接受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由于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破旧立新”的法律,要破除现实生活中已经延续多年甚至是几千年的习俗,树立一种全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规范,现实中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也显而易见。中国传统社会是有严格家长制的宗法社会,在婚姻问题上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妇女时刻受到“三从四德”的礼教规制约束。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虽然进行了婚姻制度的改革,但在绝大多数乡村,传统婚姻观念、习俗依然主导着人们的行为。以妇女解放为己任,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的《婚姻法》要改变传统婚姻观念与婚姻习俗,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着不小的阻力,如:乡村干部的误读和抵制;一些政法机关和妇联组织对婚姻问题采取推拖敷衍的态度,或者借口没有介绍信或者条件不足等,导致婚姻案件被大量积压起来,得不到处理;还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因为婚姻问题造成妇女自杀、他杀事件等。

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由于与1950年《婚姻法》所处的历史时期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和侧重点也不同,加上经过几十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社会主义婚姻新观念日益为人民所接受,《婚姻法》“破旧立新”的任务已经让位于解决一系列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后两部法律更多的体现了民间的需要,进一步反映出法律与百姓日常生活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更易于让百姓接受。

半个世纪以来,民众对《婚姻法》的适应经历了一个从部分抵制、被动接受到主动接受、积极建言献策的过程,对《婚姻法》的贯彻实现了从观念到行动的转变,这也充分体现出婚姻立法与现实生活需求不断进行调整和适应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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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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