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忠桥
另一种错误理解是认为马克思主张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其依据是中央编译局翻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1章关于“生息资本”中的一段话。按照这种理解,正义在马克思那里不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是一种事实判断,即正义与非正义只在于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还是相矛盾。但这种理解也是不能成立的,与马克思、恩格斯涉及正义问题的论述存在明显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曾多次谈到正义问题,他们将之视为一种价值判断,即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的人们对于什么是正义的往往持有不同看法。马克思在谈到拉萨尔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时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恩格斯在批判普鲁东的法权观时也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可见,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只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同时,这种理解混淆了“正义”与“历史正当性”的不同含义。马克思在批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时还强调指出:“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这里讲的“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是与正义相关的东西,而这里讲的“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则是与“历史的正当性”相关的东西。关于“历史的正当性”,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对剥削的看法时有一段极为明确的论述:“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这里的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其含义是剥削的历史必然性,即剥削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时期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不难看出,认为马克思主张“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其错误就在于将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等同于作为事实判断的“历史正当性”了。
在我看来,分配正义虽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关注的主要问题,但他们在不少地方都直接或间接地谈到这一问题,其中有些论述对于我们认识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诸如贫富差距等分配不正义现象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在此简要谈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相关论述。在讲完按劳分配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以后,马克思接着指出,“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在这里谈到按劳分配存在的两个“弊病”,一是它默认了因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二是它使劳动者个人因家庭负担不同而实际所得不平等。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不正义的,但他没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不过,从他讲的这两个“弊病”我们可以推断,其原因只能是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的家庭负担都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因而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因此,由其导致的劳动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如果我们基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去认识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差距”,其不正义就能得到有力的说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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