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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法治思想助推中国变革

江平

2014年03月18日13:09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法治思想助推中国变革

中国法治建设的四条主线

要对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法治进程做一个总结的话,我把它归纳为四个轨迹。

第一个轨迹是循着人治和法治进行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必须要解决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法律建设一切都不能谈起。从这个角度来说,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就是想谋求一个长治久安的决策。一个国家怎么能够做到相对长治久安呢?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寻求长治久安之策就在于制度的完善,或者是解决制度和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凌驾在制度之上,而是所有人都在制度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就是从建立制度开始的,就是从限制和解决个人过分庞大的权力开始的。

第二个轨迹是集权和自治的关系,集权是国家集权,自治是社会自治。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干预过多,经济完全国家计划,甚至老百姓的生活、教育、婚姻、生育等任何一切都是国家干预。改革开放一个很大的变化是给社会以更多自治的地位。我们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给企业松绑,给企业让权放利,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国家和社会是改革开放非常重要的基础,强调国家就是强调专政的力量,国家靠强制力;强调社会就是更多强调社会公平。某种意义上说,到底是强调国家强制还是强调社会公平,这是法律一个理念上的巨大转变。

第三个轨迹是私权和公权的相互关系。改革开放就是从扩大私权开始,从增强公民的私权意识、权利意识开始,从加强对于私权的保护入手。这一条轨迹具体说来,是从私营企业到私人财产到私人权利。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和私的关系里面,公是一切,但一个国家若没有私的权利保障也许不能实现真正的富裕强大。改革开放懂得了这个道理,要想国家强大必须私人财产要丰富、私人利益要保障。认识到私权的重要性,就涉及到对公权的限制。

第四条轨迹是法制和法治的关系。从“制”到“治”,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治的一个重要飞跃。西方国家有善法和恶法之称。针对法律深层次研究,你会发现制度在变化,也许有的制度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你可以说它是恶法,有些制度阻碍经济的发展也可以说是恶法。所以我们看到法律一不是万能的,二也不是所有法律都是好的,法律也是有价值观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

见证并参与了新中国六十多年来的法治历程

从民法典起草到《物权法》出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在先后经历三次民法典制定的夭折之后,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起草《民法通则》。当时,聘请了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我作为顾问,后来被人们称为《民法通则》起草的“四大名旦”。从1984年《民法通则》开始起草到1986年4月《民法通则》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为止,我都直接参与了这项工作,这是我第一次以专家的身份参与立法过程。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民法通则》正确地确立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确立了现代民法的四个核心原则。仅就此而言,《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中国的民法第一次恢复了它的“私法”性质。

1998年,我和其他几位专家开始着手起草第四次民法典的工作。经过专家们讨论一致认为此次民法典的起草应该采取分步单行立法,然后汇总为法典的做法。考虑现实生活中的需要非常迫切,《合同法》排在第一个,并于1999年3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顺利通过。是年10月,我们着手起草《物权法》,但《物权法》的制定过程风波不断,起草进程远没有预想的乐观。经过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在中央领导高调支持改革,强调“改革方向决不动摇”的背景下,2007年3月,经历九死一生的《物权法》终于通过。

新中国至今,我们仍未诞生一部民法典,作为长期从事民法研究和教学的学者,我不得不说感到遗憾和痛心。但从《民法通则》到各个单行法的出台,这样的立法顺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这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也创造了条件。我坚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一定会有自己的民法典。

《行政诉讼法》:民可告官,一部法律开创改革道路

在原民法典起草人陶希晋的建议下,由我担任行政法研究小组组长。在我提出“先程序,后实体”的想法得到大家赞同后,我主持起草了《行政诉讼法(草案)》并于1989年通过。我认为,《行政诉讼法》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部法律创设一个崭新的制度,一个崭新的制度启动了崭新的实践。中国几千年历史只有“官治民”,没有“民告官”的现象结束了。中国民主政治画上了浓浓的一笔。

国企改制与《公司法》:奠定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石

从法律角度看,国企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解决国家与企业、经济管理部门与企业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问题。这些关系当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又是制约其他关系的关键。我和同事联合撰写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关系”,发表在1984年第4期的《法学研究》上。在肯定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探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在经过3个阶段的立法实践后,于1993年通过并在12年之后进行了修改。

我认为,《公司法》为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30年间,中国大陆地区一直没有真正的现代公司出现过。改革开放后,公司开始出现,但它也不是立即出现的,只有当经济土壤出现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它才会生根发芽,这就是私有制和市场经济。这种土壤在中国初步具备后,不到五年时间,就产生了第一部《公司法》,这是很快的,我们在它上面砌过砖、添过瓦,我们感到很安慰。

1956年从教以来,我的学生中已经退休的难以计算;从1979年复校以来,我的学生中在政法岗位上的数以千计;从1991年我开始招博士生以来,将近20届的博士生也有近百名。我希望能够给法学界的后辈们有所启迪,那就不负初衷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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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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