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张 斌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现行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弊端日益显著,目前需要在1994年至今税制持续完善的基础上,根据国情世情的深刻变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制。
[关键词] 税制改革;税制结构;税收法定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 A
中国现行税制的基本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奠定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其核心是强调税收的“中性”和“效率”。1994年后的主要税制改革措施,如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完全并轨,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正在进行的“营改增”改革等,都是按照这一目标进行的税制持续改进。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现行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弊端日益显著,目前需要在1994年至今税制持续完善的基础上,根据国情世情的深刻变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制。
一、中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特征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1994年税收收入为5126.88亿元,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0.64%,1996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最低值9.71%,此后一直持续上升,到2012年,税收收入达到了100614.28亿元,是1994年19.62倍,占GDP的比重提高至19.39%在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完全并轨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使税制进一步趋于完善。但是,现行税制迄今为止仍保留着1994年税制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可以概括为:
第一,对商品和服务课征的流转税比重较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偏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关税等流转税扣除出口退税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在60%左右,而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仅在6%左右。
第二,流转税中对商品和服务普遍的课征的一般流转税的比重较高,调控功能较强的选择性课征的特殊流转税的比重偏低。图2是2011年中国的税制结构,从图中可以看出,对商品和服务普遍课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1.22%和15.24%,两项合计为46.46%,如果加上关税和作为附加税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则超过税收收入的一半。而调控功能较强的选择性课征的消费税 、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83%和0.66%,而环境保护税尚未开征,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排污费等还未实现费改税。
第三,对国民收入流量课征的税种齐全,但对存量财产课征的税种尚不完整,对居民住宅课征的房产税迟迟未能出台,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低,因此居民在取得收入环节的税负较轻,而作为流量的收入差距会逐步累积为居民财产存量的差距并扩大财产性收入的差距。缺乏对存量财产课征的税种进一步限制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
第四,在税收征管方面,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大部分税种都由企事业单位缴纳,税务机关的征管对象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即使是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收入项目也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对单位纳税人征管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税务机关缺乏对自然人纳税人全部收入和存量财产征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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