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谢尚果:网络社会反腐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2014年03月04日13:58   

二、网络反腐的法律困境——法制不健全致使侵权现象严重

(一)宏观层面:网络反腐的法制不健全

目前,网络反腐已日益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打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网络反腐在我国虽然开展得轰轰烈烈,但相关法律机制却不健全。我国还没有一部可供直接适用的《网络反腐败法》,仅是颁布了一批与网络有关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新修订或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与网络活动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的主权地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危害社会秩序和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对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二是从行政法规层面而言,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在网络上制作、发布、复制、传播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限制规定。三是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而言,如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利用国际联网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出台了有关网络反腐的办法,其中湖南省株洲市于 2008 年8月13日发布的《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察局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被网友们追捧为“中国网络反腐第一办法”,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其后,河南省临颍县纪委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

总的说来,我国有关网络反腐的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相关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且内容单薄,有关网络反腐的程序、网络举报人的权益保障、网络舆论监管等规定缺失,致使网络反腐未能与制度建设有效衔接,效用大打折扣。有的地方政府对网络反腐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有的地方甚至反感和排斥,对网上举报人进行打压和报复,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违规征地遭遇跨省追捕并被囚八天便是典型之例[1],举报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公民参政权难以有效行使。

(二)微观层面: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网络反腐主体素质良莠不齐,网络反腐行为缺乏法律的刚性规范与约束,导致侵权现象频频发生,而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问题。

1.侵害公民隐私权。隐私权是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人格权分化过程中诞生的新生儿,滥觞于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隐私权》一文,该文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发表。隐私权意味着公民享有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他人干扰、侵害、刺探、宣扬、公布等的权利。 网络时代,人人都有一个“麦克风”,网络日渐成为人们获取、交流、发布和传播信息的主要载体和工具。有的人滥用“人肉搜索”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追踪调查,擅自公布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信息,极易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更有甚者,会由舆论监督演变为“网络暴力”,伤害到被检举人身边的亲朋好友,影响受害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比如,被网曝“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李芸卿,经查实,只不过是一名退休的城建系统技术人员,其和家人都不是领导干部;李芸卿及其子女名下房产共有16套而非24套,所有房产来源清晰,都是通过合法致富所得。据广州市纪委透露,“房婶”事件是由于房管部门编外人员受人所托,未经审批许可,违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并被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传播造成。[2]

2.侵害公民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隐秘性、开放性和随意性等特点,有些网民因缺乏自律意识,言辞偏激犀利,意见表达情绪化,夸大事实或歪曲事实,使得一些非理性成分借网络反腐之名迅速蔓延;还有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反腐的旗号,四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进行人身攻击,肆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侵害公民名誉权,使网络反腐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如2012年8月网上流传的一组艳照,网友称该照片主角系安徽庐江县委书记和副县长。庐江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网上传播的照片中男子不是该县负责人,与该县负责同志也无任何关系,事件系有人恶意造谣中伤,该县对网上恶意造谣、诽谤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经合肥市公安局对此不雅照进行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得出鉴定结论为照片中男子并非该县主要负责人。[3]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万鹏、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