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明
二、民权主义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它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又一个主要矛盾,即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民权主义的基本内容是:揭露和批判封建专制主义,指出封建的社会政治制度剥夺了人权,因而,决非“平等的国民所堪受”;必须经由“国民革命”的途径推翻封建帝制,代之以“民主立宪”的共和制度,结束“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的严重状态。与这种“国体”的变革相适应,关于政体的擘划也构成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为了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孙中山还将民权主义的内容条理化、法典化,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集中反映。《临时约法》第一章《总纲》清楚地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章《人民》部分,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孙中山说:“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明我党国民革命真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临时约法》对民权的规定,既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主精神的核心理念,又把民权主义的思想具体化和实践化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政体”的重演和个人专政,确保“主权在民”的实现,《临时约法》规定五权宪法为国家的指导法则。孙中山说:“实现了五权宪法以后,国家用人行政都要照宪法去做”,官厅为治事机关,职员(包括总统)乃是人民的公仆,本非特殊阶级,“在职一天,就是国民公仆,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所有官员均要经过考试,“任官受职,必赖贤能”,“尚公去私,厥惟考试”。这种民权主义实践,充分体现了孙中山“主权在民”的民权主义核心思想和反封建专制主义的革命彻底性。
三、民生主义
民生主义是孙中山的“社会革命”纲领,它希望解决的课题是中国的近代化和民富问题,即通过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使中国人由贫弱至富强。它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生活福利的深切关怀内容,体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弊端和两极分化现实的批判和由此产生的“对社会主义的同情”。孙中山把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归结为土地与资本两大问题。“平均地权”——“土地国有”是孙中山的土地方案。主要内容为“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归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孙中山认为这一方案的实施可以防止垄断,也能使“公家愈富”,从而促进“社会发达”。在关于资本的问题上,孙中山确认“实业主义为中国所必须”。他认为中国的近代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实业计划》一书就是发展社会经济的宏伟蓝图。他把发展社会经济的途径归结为节制资本和发展国有经济,即将“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的“大实业”(如铁路、电气和水利等)“皆归国有”,因为这既可“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又得以“合全国之资力”。
三民主义批判地承袭了农民起义和维新运动的积极内容,从西方借取了民主主义思想素材,成为中国近代社会中具有比较完全意义的民主革命纲领。三民主义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表达了人民群众争取独立、民主和富强的愿望,标志着旧民主主义革命在更完整意义上的开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过重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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