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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价值

季明

2014年02月13日10:45   

一、价值的含义和本质

“价值”一词有多种含义。经济学讲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伦理学层面的价值是指满足人的美感需要方面的有用性;作为哲学范畴,价值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意义关系。主体及其需要的复杂性,客体及其属性的丰富性,决定了价值形态的多样性。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同主体及其需要相适合、相一致或者相接近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与人相对的物或者他人是价值客体。客体对于促成主体目的、实现主体欲望、满足主体需要,所具有的有利的、积极的属性,就是所谓的价值。也就是说,某种事物或现象具有价值,就是该事物或现象成为人们的需要、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人的需要、兴趣、目的是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所以通过人的实践而实现的价值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在人的现实实践活动中,主体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觉地掌握和占有客体,利用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实现主体的目的。也就是说,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着一种主体按其需要对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进行选择、利用和改造的关系,或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主体的需要满足和实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意义关系。某事、某物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就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不能满足主体需要,就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价值的大小,说到底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程度的大小,客体对主体意义的大小。

在价值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两种对立的观点。客观主义价值论只是从客体自身的属性和功能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某种东西,与人无关,与主体无关。主观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就是主体兴趣、欲望、情感的表达,与事物无关,与客体无关。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价值不是某种实体,也不能归结为主体的兴趣、情感和欲望。价值是一种关系,是主体和客体在实践和认识关系中存在着的一种特殊关系。主体和客体都是价值关系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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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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