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明
三、价值的基本特性
价值的本质表现为价值的特性。与价值的本质相联系,价值具有主体性、相对性、客观性。
1.价值的主体性
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存在。没有主体,就没有价值关系;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价值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都是与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有直接联系的。
价值的主体性还表现为现实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创造。自然存在物不能直接地、现成地满足人的需要。即使事物存在某种有用性,在人们未发现和掌握对它的使用方法时,它对人仍不具有现实的价值。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无论是主体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发现客体的潜在价值,还是通过实践发明或发现掌握客体的方式,乃至改造客体以实
现价值目标,都贯穿着主体的创造性活动。
2.价值的相对性
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价值的相对性。价值是随主体、客体和主客体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人们认识价值,既要认识它的内容,即有无价值,还要认识它的条件,即在何种条件下具有何种价值。
价值的相对性表现为主体和客体的多样性导致的价值的多样性。价值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个人,也有群体、人类,不同层次的主体,其需要并不完全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同一层次的主体,他们的需要也往往是不同的,即使同一个主体也有着多种需要。价值客体也是复杂多样的,同一客体有着多种属性和功能,“每一种这样的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1多样的客体及其属性和多层次的主体及其需要之间形成了多样的价值关系。在多样的价值关系中,同一客体相对于不同的主体需要产生不同的价值。价值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不断变化导致的价值的历史性。随着实践和历史的发展,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经常发生变化,人们对客体价值的判断也经常发生变化。马克思认为,发现事物的不同方面的属性,“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2过去许多未被发现或者被认为神秘的事物,现在被人们发现和利用了;过去被认为是对人无用,甚至是有害的东西,现在变成了人们所需要的有用之物。人们同外部世界建立越来越多样的价值关系,它们的历史内容也在不断变化着。
3.价值的客观性
价值的客观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识,独立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评价。认识和评价可以反映价值,但不能创造和取消价值。
价值之所以是客观的,就在于价值形成的基础和结果都是客观的。价值产生于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作用是客观的;主体的存在、需要是客观的。人的需要与社会相联系,与人的社会实践相联系,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点。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客观的,在一定条件下,某一客体对某一主体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少价值,不以主体是否认识、如何认识为转移。承认价值的客观性,也就承认了价值的绝对性。价值的绝对性是指价值的确定性。虽然客体在不同条件下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价值,但在一定条件下对一定主体来说,价值的有无及大小则是客观的,也即确定的。同时,价值本身既包含着对某类或某个主体的特殊价值,也包含着一定范围内人所共有的价值。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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