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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西方宪政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2014年01月28日13:35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西方宪政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坚决实行宪政,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

  我们之所以坚决反对专制和人治,主张坚决实行宪政,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是因为宪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只能是宪政。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性元素,从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素。

  所谓宪政,第一要义就是限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以后,第一件事就是制定宪法,通过宪法严格规定各个国家机关(总统、议会、政府、法院等)的权限和行使权力的规则、程序,防止国家权力集中于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的手中,防止国家权力执掌者滥用权力,防止其利用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侵犯人权。当然,由于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制度局限性,资本主义宪政并不能完全解决权力专断和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侵犯人权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但是,资本主义制度毕竟比封建主义制度进步得多,先进得多,其民主、宪政对权力执掌者滥用权力起了重要的制约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实行比资本主义更完善,更真实的宪政,对公权力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和制约,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保护人权。

  法律和法治,宪法和宪政,从应然上说,是不能分离的:没有法律就没有法治,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实行法治,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实行宪政。有的人说,这不对,英国没有宪法却有宪政。前苏联有宪法却没有宪政。这种反驳似是而非:说“英国没有宪法却有宪政”是一种对英国政体无知的说法:英国不是没有宪法,英国有许多宪法性文件,还有很多宪法惯例,英国只是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而已。历史表明,没有宪法是不可能有宪政的。但现实中,却确实存在有宪法没有宪政的情形。如果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只是把它当门面挂起来并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就像我们国家在文革时,虽然有宪法,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但现实中公民的人身自由却可以随意限制、剥夺。不要说普通公民,就是国家主席,也可以随意抓,随意关押、随意殴打,那当然无宪政可言。但那正是我们要反对,要改变的现象,而绝不能让这种现象永恒化,不能让我们的社会主义永远是那个样子:只有宪法,没有宪政,以至权力没有制约、人权没有保障。

  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宪法的实施,依宪办事,国家权力依宪运作。他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习近平同志这些话和他之后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讲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话表明,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集体是非常重视宪政的,是准备要坚决推动和实行宪政的。当然,习近平同志与我们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集体所要推动和实行的宪政不是西方国家的宪政,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

  当然,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肯定不会一帆风顺,如同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真正的宪政决不是容易到手的”,路途中肯定会有风险,有困难,有障碍。但是只要我们下定决心,坚定意志,既不为封闭僵化的“左”言诳语所迷,也不为改旗易帜的邪说歪理所惑,我们就能一步一步实现中国特色宪政目标。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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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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