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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永廉: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屏障

2014年01月24日13:43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屏障

制度:亲职教育、干预、监护制度一个都不能少

与会者认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我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有些规定零散、缺乏刚性,难以发挥作用,像亲职教育、干预制度、国家监护制度等都需要提上议程,制定出台,发挥效用。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院长鲁为说,“问题少年”大多是“问题父母”的产物,许多犯罪少年家庭“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家庭亲职教育制度,即明确规定青年夫妇在做父母之前和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以切实提高其在养育后代、科学教育方面的能力,强化其监护责任。

“还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指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将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问题纳入了政策议程,应该以此为基础,将监护干预的对象从流浪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为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社会保护服务,帮助未成年人过上稳定的生活。

全国妇联协调处处长张彦红主张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她说,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是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也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建议取消,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国家监护制度应当规定,民政部门对监护人监护有困难的,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保障监护职责实现;对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可以委托监护的,由民政部门直接担任监护人,以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

立法:找出短板,打上“补丁”

尽管我国已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且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收养法等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但与会人员认为,现有法律仍存在一些短板,需要打上“补丁”。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总编辑牛凯表示,未成年人介于儿童和成年人之间,已具备自我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等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利因素。因此,在相关立法中应当明确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的内容,通过预防未成年人被害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未成年人从受害者向犯罪者“恶逆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提出,依据法律,未成年犯罪人会被取消学籍。这一规定还有待完善,建议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在取消学籍之前设置法定的警告、训诫程序,提醒学生如果不悬崖勒马,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后果。这种程序的设置,可以促使不良未成年人停止不良行为,为其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提供缓冲。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综合处处长赵海表示,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华对此表示赞同,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明确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改变目前机构分散、职能分割的局面;明确儿童福利案件处理程序,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安置措施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途径等。

马国华还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提高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在未成年人监护缺位情况下,确定成年人监护职责主体;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主体;在离婚案中增设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情况的评估。

黄尔梅提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如果侵害者是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由谁来提起诉讼?谁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马国华的建议是,赋予未成年人独立的诉权。

马国华还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为依法保护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新的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出台。目前较为便捷可行的方法是制定“刑法修正案(九)”时,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强奸罪名中幼女的年龄提高到16岁,同时增加对未满16岁男童侵害的规定;扩大对猥亵的惩戒范围;增加儿童色情制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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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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