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需要加强
“资本运营投资”功能
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重点有三个方面:明确国有资本目标,调整国有资本投向重点,重点投向《决定》描述的五类领域(即公共服务、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领域);积极开展国有资本的进退调整。明确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结合国有资本目标的界定,明确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目标及考核体系、薪酬结构。
关于国有资本目标,《决定》所明确的国有资本重点投向的五大领域,既符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和经济转型过程的发展关键需求,也符合市场失灵理论、外部性和不完全合同假设等理论,可以成为未来较长期我国国有资本的主要目标。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目标是基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条件下的判断。在不同发展阶段,目标范围和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因而国有资本目标需要应不同阶段下经济社会发展对国有资本功能定位的要求而做出调整。此外不同领域的国有资本应该承载不同的目标和功能。
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应根据国有资本目标的变化和调整,积极开展国有资本布局的有进有退调整。即使在老牌资本主义的英国,近年国有资本在退出若干商业化企业的同时,也在积极投向公共信息和绿色发展领域。在可商业化的领域积极引入私人资本,在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放大和带动作用的同时,引入和加强市场机制的约束,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
新功能定位下的国资委职责范围
首先是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国资委出资人职责将仍然主要包括“管人”、“管事”、“管资本”三个方面,但都需要围绕“管资本为主”来重新界定。国资委监管的对象除了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外,对于纳入到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的国有企业,国资委只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母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
围绕“管资本为主”的“管人”职责,尽管事项不需要太大变化,主要仍然是考察任免、考核及薪酬决定,但实际决策范围应收缩到真正属于股东会或股东的权责之内。如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主要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考核及薪酬决定,对公共类和特定功能类企业,国资委可以对总经理任免行使建议权,但对于战略重要类和一般商业竞争类企业,总经理的任免权应由董事会行使。当然,拥有较强权责的董事会首先应具备较强的独立性(独立于管理层)、专业性和可问责性。
围绕“管资本为主”的“管事”职责,主要包括:审批主业范围,战略规划备案;投资计划监督;治理体系建设,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控、内部控制等内容,应坚持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中心作用;绩效评价;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事”职责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类别特点有所区别,比如不同类别的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应有所不同。
“管资本”职责,重点集中到公司法、国资法明确的股东基本权责上来,以及《决定》所明确的方向,包括:出资权利和责任;分红权利;资产变更监督或决定权;股份转让决定权;合并、分立、破产决议;资产和财务信息知情及监督;积极开展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对不同类别企业,“管资本”职责覆盖的事项基本相同,个别事项可以在边界和具体措施方面有所差别。
其次是牵头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所有权政策、推进企业改革的职责。
由于国家所有权政策制定、推进企业改革、制定地方国资法规等属于政府和人大决策的范畴,国资委主要是发挥牵头组织、参与的角色。
关于国家所有权政策起草和实施,重点包括: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国有资本目标;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目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战略实现形式(包括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分类改革和监管)。
关于制度和规则的起草和实施,重点包括:地方国资法规;企业产权结构目标、实现方式和条件;企业会计、审计、统计规则;经营者股权激励、工资分配办法(如工资总额)等。
(作者系君百略管理咨询公司管理合伙人兼CEO,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有企业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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