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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春涛:为选拔好干部提供制度保证

2014年01月23日08:19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为选拔好干部提供制度保证

简单以票取人问题,是近年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偏差。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方向是正确的,有助于解决过去那种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的问题,有助于通过“多数人选人”选出相对更合适的人选。但是,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简单以票取人的现象是不可取的。如果过分看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的票数,简单地以票取人,就容易使一些因拉票或当老好人而得票较高的人得以提拔重用,容易助长暗中拉票,助长老好人现象。而真正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干部可能因为票数少一点而得不到晋升,这对他们有失公平。还有,各级党组织在选干部问题上就不会有多大的发言权,也会造成管事和管人相脱节的问题。

针对过去出现的问题,新条例一方面继续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另一方面,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这样的修改,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破格提拔、公开选拔和“裸官”等问题作出规定 关于破格提拔,新条例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条例还要求,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破格提拔变成“出格提拔”。

针对过去公开选拔方面存在的问题,新条例也作出一些限定。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新条例规定,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所谓“裸官”,新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堵死了“裸官”升迁之路。

此外,新条例还有其他一些新的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一定会得到明显提高。

(作者为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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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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