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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勇:厘清房地产税改革的十个问题(下)

2014年01月23日10:5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原标题:厘清房地产税改革的十个问题(下)

原实际征税性质的高土地出让金部分逐年退税

对于按照市价征收的住宅房产税,以及对工商金融商业等地产,需要对地价构成进行动态梳理,分清和合理测算土地出让价格构成:(1)所有权地价;(2)由于交通、位置等因素形成的级差地租;(3)实际是对农民过低价格收购部分的转移;(4)拆迁、安置和整理等成本;(5)实际是向购房屋土地者征取税收性质的部分。特别是高地价时买住宅和金融商业用房的自然人和法人,房产税实行在设定的年限中,对构成(5)实行先征后退的体制,以避免双重征税。

对于工业用地出让金,应当分类考虑,如果政府优惠,或者价格较低的,不考虑退税;如果价格较高,没有优惠,则应当考虑适当予以退税。

方案选择自由,不同征税和交易办法

对于目前合法的城镇国有商品房,可以给业主设计两种方案让其选择,一种是上述方案。另一种是,对于不选择国有永续使用产权改革方案的城镇居民:(1)征收住宅消费税,比照永续使用权房产减半征收。(2)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中,有继承权;到期,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地面建筑按照建筑造价由政府回购,继承权消失。(3)由于这类房产土地国家没有将永续使用权交易给业主,业主在房地产市场上抵押、出租、入股、出售等交易时,只能有剩余的使用年限产权,不能有永续使用年限产权,其价值也按照剩余年限来评估。

非住宅房地产的永续产权和不动产税

对目前40年—50年不等的非住宅用房地产,特别是工商金融房地产,都需要改革为法人永续使用产权制。经营性的房地产,各投资者按照股份拥有永续使用产权;各党、政、军、事业、社团等,永续使用权为组织和法人所有,其中非盈利基金会的,由基金投资人所有;无投资人的,其政府机构归并、营地变化、事业和社团变更等时,除了清算负债所用,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的永续使用权,但不包括建筑物价值,除非解体和变更后无主。

非住宅房地产 (不包括个人在家创业的住宅),因房地产的产出率不同,对工业、商业和金融地产,按市价1%、2%和3%的税率征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为2%—5%)区别征收。工商金融等地产,不得减免。党、政、事业、社团等地产,房产税按照市价的0.5%征收,都要先交纳房地产税,按照有关用房面积标准,包括教育、卫生等公益和半公益用地,即征即退或者即征即减;超标准面积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使用个人交纳。

还应当以降低增值税换取对非住宅不动产进行征税,其中一部分实际是中央和省向市县进行收入的结构性转移。目前来看,增值税税率太高,一直是国内外诟病的问题,应当往下调两个百分点,就2013年数据框算,影响中央收入2700亿元左右,影响地方政府收入840亿元左右。但是,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接替上看,仅城镇工商金融房产就达100多亿平方米,均价8000元,80万亿元资产平均征2%税率,除去减免,约有1.4万亿元税收。

农村城郊永续使用和继承权及其减免性征税

农村土地全部国有,但由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永续使用。一些有集体经济和土地向外交易的,特别是城郊和靠近城郊的农村,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每户耕地、林地永续使用权入股,形成土地合作社,以防永续使用土地用途不同、价值不同,而形成集体内的两极分化。对一些边远的山区等,集体经济很难发展,也没有用地商到农村购买或者租赁土地的,是否将农户各自永续使用的耕地林地进行股份合作,则看农民的自愿选择。农村和城郊的集体林地、生态用地、村庄公共用地,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卫生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所用房地产,其永续使用权为村民自治组织所有,严格控制其范围和面积,以防侵蚀农户利益。这类土地和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村组织因人口迁移、村庄衰落等消失的,其公共的永续使用权土地,先选择由迁移在外的原村民及其后代,形成土地股份管理公司管理;若无人管理,则由国家收回。农村和城郊,不论是农村村民合作社,还是农户经营的耕地、林地、水面、农林物品饲养加工等建设用地用房等,也均不征收房地产税。

农村和城郊原集体所有土地改革为国有土地,宅基地从长久使用改革为永续使用,并可以继承,确权认证;而对村中非农业的经营性用地和用房,也是永续使用权,可以继承。(1)对于农民自住的第一套房地,免收房地产税;(2)两套和两套以上的农村居民房地,按照当地村郊市价,地处农村的,征收0.5%的房地产税;城郊的,征收0.75%的房地产税。如果交易给行政村以外的城镇居民,对新业主进行消费性质和投资性质的区别征税。而对于农村和城郊的非农业经营用地用房,分工商金融业,处于农村的,分别按市价的0.5%、1%和1.5%征税;处于城郊的,分别按0.75%、1.25%和1.5%征税。

对于农村不选择土地和房宅新体制的,也可以保留原体制,虚设集体所有,由村组织代为管理永续产权。宅地不能发放永续使用权证,并只能自己使用和继承,不能交易。耕地林地等抵押、入股时,可以是长期产权,但业主去世时无继承权益,使用权收回国有;在市场上交易时,也按照原业主存续时间交易,业主去世,则使用产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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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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