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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名企200位法务部负责人出席第三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畅谈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十余年发展成绩与问题并存

2014年01月17日10:40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企业法律顾问十余年发展成绩与问题并存

作为中煤集团的总法律顾问,周立涛是央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后第一批17个总法律顾问之一,他亲历和目睹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十多年的设立和发展过程。

“十年来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完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尤其是灾难性的法律纠纷基本减少;过去企业遗留的历史问题基本解决。”在第三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周立涛公开表示。

本届年会由法制日报《法人》杂志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联合主办,来自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近200位法务部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

从没人、没地位、没职责,到现在的职责已经逐渐廓清,外部大环境的法制化正在向利好发展,基础性的工作也已搭好构架,企业法务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正如华电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卢仁江所说:“刚刚过去的2013年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也是法务工作人员深化改革的一年。在这个转折之年,企业法务工作应该转向哪里、怎么转,对企业法务部门和法务工作人员都是一个挑战。”

十余年历经四个阶段

周立涛回顾了十多年前,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局面,这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所谓内忧,是国有企业没有及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加之政企不分、管理混乱,大批中小型企业倒闭、破产、被拍卖,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待业或者转岗,大型国有企业负债累累;

所谓外患,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形势动荡不安,尤其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国外的大批企业也陷入困境,很多知名品牌包括发达国家知名企业一夜之间也都轰然倒下。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面临着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同台竞争的局面,中国企业能竞争过它们吗?拿什么和它们竞争?在这种忧患意识下,国资委(时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推出了两个重要制度,一个是提升总会计师地位;另一个就是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自1997年以来,总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7年至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

2002年至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开始由政府主管部门试点推行;

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这项制度由政府层面出资人代表正式推行;

2008年至今是第四个阶段,国资委连续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第三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004年6月1日,国资委颁布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由此,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始普遍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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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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