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亮相
当事人实名原则上不得改换撤回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与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相比,此次发布的《规定》15个条文又有了明显变化,不仅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更强调了当事人实名公开,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
点评
公平正义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只有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上网,正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强有力之举。从过去的公开需要审批到如今的不公开才要审批,也充分体现出此次公开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不仅能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司法民主,也最大限度地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发生。
充实消费者权益加大惩罚性赔偿
实施二十年消保法首次进行大修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消协履行职能、政府监管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经营者的责任方面,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责任规定。另外,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点评
消保法的为人熟知,“双倍赔偿”条款功不可没;维护消费市场秩序,消保法功不可没。自1994年1月1日施行20年来,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此次修法,体现了“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尽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增强社会消费信心”的立法理念。此次修法,既是首修,也是大修,称其为大,正是基于这三条理念之下的具体规定,比如“三倍赔偿”等。这些,也让人们对2014年的“3·15”充满期待,因为,那一天,新消保法正式实施。(文字整理/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