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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应尽快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2013年12月24日15:14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

原标题:应尽快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推进农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于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都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一些地方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认为农地规模经营就是规模越大越好、土地流转期限越长越好,忽视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忽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阶段性特征,不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十分不稳定的现实,不顾土地流转需要遵循的市场化规律,用行政力量强行推动农地大规模流转经营。甚至把引导城市工商企业下乡大规模圈地作为招商引资政绩,且不论转入方有没有能力,有没有意愿,有没有条件经营农地,一律敞开大门,来者皆纳,不设资质,不限规模。此举堪忧。

  农地流转是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后,农业农村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最初表现为农户间的土地代耕代种和土地互换。随着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一些新型农业主体的出现,农地流转形式不断丰富,发展为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类型,出现了今天农地流转活跃的格局,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开辟了新路径。中央及时总结各地的探索实践,加强引导,初衷是通过互换等形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通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解决适度规模问题,但不少地方的做法显然与中央的意图有悖。一是靠行政推动农地大规模经营,不符合人多地少的中国国情,容易产生“挤出效应”,挤占农民利益,尤其是挤占农民就业和发展空间。首先,使绝大多数靠家庭经营的农民无力竞争,增收更难。据农业部典型调查显示,工商企业直接经营农地,原承包农户的劳动力只有20%左右能够进入企业工作,“既收取流转费又赚打工钱”代表不了大多数农民的实际情况。其次,使无业农民剧增,一百个人的地给一个人种,其余99个人到哪里去,去干什么?在城市就业能力已经超负荷的状态下,无异于火上浇油。二是加剧土地流转“非粮化”和“非农化”倾向。一些企业过多的资金无处投放,盲目投向农业,既没能力也无愿望搞农业生产,仅仅为了圈占土地,造成圈占后的土地或粗放经营或大面积长时间荒芜,造成本来十分稀缺的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一些企业为了赢利,仅搞象征性的农业开发项目,套取各项补贴,多数会搞“非粮化”生产,有的甚至进行“非农化”建设。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在一些地区工商企业租地种粮食的只有6%。粮食播种面积如果大幅度减少,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三是一些企业圈占土地后,大搞掠夺式经营,破坏地力,污染环境,干几年换个地方,再如法炮制,给以后留下许多隐患。四是资本化经营应对风险能力差,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承包大户普遍种植粮食,但其抵御灾害能力比较差,加上种植面积大且结构单一,一旦遇灾就会造成严重损失。大规模经营不具有小农经营的灵活性,后者可以根据土地的条件选择不同的品种,保证稳定的产量。五是一旦企业经营遭遇风险,作为土地转出方的农民利益首先受损,若无力兑现合约,容易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六是导致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不确定性变化。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切断了自发流转形成的农民群体之间的良性循环,消解了原来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中的骨干力量,对乡村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同时农民在城市务工经商还不够稳定,一旦经济形势严峻,他们被迫返回农村,将无地可种,甚至无处可住,在农村可能会出现无房无地或有房无地的农民。因此,当务之急应尽快建立农地流转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有效遏制不切实际的盲目推进规模化经营、掠夺式经营和粗放经营等不良现象,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农地流转建立了严格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如日本对土地流转对象规定了严格的资质认证条件、经营管理条件、项目实施条件等。

  建立农地流转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可由国家出台宏观政策,各省再根据省情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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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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