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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应尽快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2013年12月24日15:14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

原标题:应尽快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建立规范的退出制度

  农地经营的退出主体是农户和企业,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应分类设计退出制度。

  (一)农户退出

  1.主动退出。农户主动退出承包地经营,应是进城务工经商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他们应具备一定条件,退出应给予激励政策。

  (1)主动退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其他非农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人员;在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商品房、单位福利房,实际承租3年以上的市区、县城成套单元楼房);户口举家迁入城镇。

  (2)激励政策。一是经济补偿。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二是就业创业扶持。主动退出土地的农民可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和就业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了解这部分群体就业培训的意愿,将他们职业能力培训、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纳入当地政府计划中。

  三是平等的社会保障。主动退出土地的农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子女教育以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按国家和各省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2.被动退出。由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公益事业建设,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土地,应建立以“居住安置、经济补偿、就业扶持、社会保障”为主,“留地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实物安置、租金安置”为重要补充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实现征收土地与劳动力安置、失业保险同步进行。

  (1)居住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两套房安置,失地农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

  (2)经济补偿。优化土地征收程序,必须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机制,依据地租和地价规律的要求,完善农村土地价格的形成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国家应大幅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改进补偿方式,一是将征地补偿款的50%一次性兑现给失地农民,二是将征地补偿款的另外50%可以入股到征地项目上,作为失地农民的股金参与分红,解决长久生活问题。也可探索其他方式。

  (3)就业扶持。建立失地农民创业就业培训和奖励扶助机制。将失地农民列入下岗职工范围享受企业下岗职工同等的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建立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就业奖励扶助制度、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等,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4)社会保障。建立失地农民医疗、养老和子女上学等保障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大病统筹范围,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各缴纳一部分组成保险金,并在土地征用补偿金内强制建立医疗保险收缴制度;按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无钱养老的后顾之忧;对失地农民子女上大学和就业实行奖励扶持政策,使其融入城市生活。

  (二)企业退出

  1.主动退出。工商资本为主的龙头企业因市场需求不振,或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因各种纠纷而导致合同无法执行,致使他们利润下降甚至发生亏损,无力支付租金,他们就会撤离农村,放弃租赁的承包地。企业应该足额支付农户租金、适当支付违约补偿,按质按量进行土地复耕。

  一是支付租金。企业主动退出承包地前,应足额支付农户土地租金,无能力支付的,从其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中支取。

  二是违约补偿。企业主动退出农地经营,因没有履行流转合同,存在违约责任,应适当向农户支付违约补偿金,无能力支付的,从其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中支取。

  三是复耕。企业主动退出承包地,应主动拆除有关农用设施,按质按量进行土地复耕。

  2.被动退出。由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企业流转的农民土地,国家应承担企业经济补偿,如:对农户的有关补偿、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同时足额补偿企业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企业因公益事业建设被动退出农户承包地,政府应帮助企业流转新的适合的承包地,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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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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