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
除了承包地、宅基地外,一些地方特别是城郊农村,还有大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一些地方的村级集体资产将会大幅度增加。如何用制度管好这些集体资产,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也关系村干部自身安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在这方面,改革的空间更大、法律障碍更小、步伐应该更快。
为此,在集体资产较多的地方,应该加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是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所有人,实现“农民变股东、资产变股权”,实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转变。农民获得的集体资产股权,不仅应有占有、收益的权能,而且应有处分的权能,也就是可以抵押、担保、转让、继承。农民既可以长期持有集体股权,也可以有偿退出集体股权。这有利于人口流动。在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甚至可以增资扩股,使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更加开放,而不是继续封闭。这可以增强其活力。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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