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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凌:百姓胜诉难问题不完全在法院,也与制度“打架”有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表示,实际上行政诉讼的功能也应包括维护公法秩序

2013年12月24日09:13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百姓胜诉难与制度打架有关”

昨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法的首次修改。针对此次修改,新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

【立法之初】

行政诉讼案一直遭遇执行难

新京报:在三大诉讼法中,行政诉讼法是最晚制定的,这是什么原因?

薛刚凌:从上世纪70年代末,就有一些单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在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现审行政案子有很多特殊原则,比如说举证规则、可不可以调解等。在民法通则通过后,开始着手制定行政法。但是后来发现,制定综合行政法比较难,而制定行政诉讼法相对可行,也很必要。

新京报:为什么当时要制定一部行政诉讼法?

薛刚凌:行政诉讼是个外来词汇,在过去,公共秩序的维护靠伦理和行政命令,没有“民告官”。经济改革以后,企业要从政府脱离,需要保障社会人、企业人的独立。“文革”结束不久,社会还保存着对权力的恐惧,国家治理也需要从伦理治国转向法律治国,需要行政诉讼。

新京报: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争议大不大?

薛刚凌:当时对“民告官”没有争议,也就是将行政诉讼制度定位为救济法。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受案范围的大小、部门的规章可以不可以作为审案依据等。

新京报:对这个法律,当时的社会评价怎么样?

薛刚凌:当时有一段宣传还是很到位的,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认可,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就一直磕磕碰碰,执行起来比较难。

新京报:法律通过后,行政诉讼有没有明显的增多?

薛刚凌:没有大规模的增长,不同地方情况不同。比如山东、河南就很多,这些地方在法律实施之前就特别多。

【实施情况】

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

新京报:你认为这部法律制定的时候有什么遗憾吗?

薛刚凌:当时对行政诉讼理解得很窄,法律规定只有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就不能提起诉讼。而现实中有许多违法行为不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但损害公法秩序,就进不了诉讼程序。在国外,行政诉讼大多有双重功能,一是保障公法秩序,二是救济行政相对人。我们把行政诉讼简单地理解为救济制度,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我们误读了。国外的行政诉讼中,不仅有“民告官”,也有“官告官”。

新京报:为什么我们会把范围缩小了?

薛刚凌:当时的研究有限,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了解不够。比如,法国的当事人个人权益诉讼,只占到了行政诉讼的25%。

新京报:把行政诉讼定位为“民告官”有什么问题?

薛刚凌:限制了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法秩序方面的功能,比如中央对地方的法律控制,在国外也是依赖行政诉讼来实现的,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另外,简单的“民告官”定位,很容易造成法院和政府对抗。实际上,行政诉讼的功能也应有维护公法秩序的维度,在这一点上,法院和行政机关有共同的一面。

新京报:在这20多年里,行政诉讼发生了什么重大的变化?

薛刚凌:上世纪90年代更多的是针对行政机关乱处罚、乱收费。还有和人身权利有关的案件,比如对劳动教养处罚不服,涉及财产要少一些。

后来城市化进程加快,现在的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和工商认定等案件,主要和财产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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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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