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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友方:部队指挥员应当树立五种法制意识

2013年12月05日14:10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部队指挥员应当树立五种法制意识

树立履行军职目的意识

指挥员履行军事职责必须以强军为目的,这是依法从严治军在指挥员履行军职的目的性方面所提出的基本要求。习主席关于依法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重要论断,揭示了依法从严治军在建设强大人民军队这一伟大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指明了建设强大人民军队乃是依法从严治军的目的之所在。依法从严治军以强军为目的,必然要求指挥员履行军职也必须以强军为目的。指挥员履行军职若不是以强军为目的追求,而主要是为个人政绩或为个人生计着想,这样的履职行为就会变得庸俗起来,不仅有损于军事职责的神圣性,而且其履职行为对于军队建设的正效应可能会大打折扣。因此,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按照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牢固树立履行军职以强军为目的的意识,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将“强军梦”作为自己军旅生涯的崇高追求,履行军职时刻不忘以强军目的为行为指南;二是将是否有利于促进强军目的的实现,作为评判自己履职效能的主要标准。

树立不得侵犯权利意识

指挥员履行军职不得侵犯部属的合法权利,这是依法从严治军在指挥员履行军职的合理限度方面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从严治军,固然是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军事秩序和严格的军事纪律,提高和巩固军队战斗力为主要的价值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限制或剥夺军人的合法权利,而应当尊重军人的公民主体地位,对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予以必要的保障。这就要求指挥员在履行军职时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侵犯部属的合法权利。如若不然,势必会造成指挥员与部属关系的紧张,不仅不利于军人之间情感的发扬,而且对部队的士气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按照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牢固树立履行军职不得侵犯部属合法权利的意识,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提高对“军人是穿着军服的公民”这一现代军法观念的认同感,并从这一观念出发,清晰地了解履行军职的合理限度,即为履行军职所必须而对部属的权利加以限制,应以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为限度;二是注重培养和增进与部属之间的兄弟情感和战友情谊,在部属的工作、生活和个人或家庭境遇等方面给予力所能及的关心和爱护,努力在指挥员与部属之间营造和谐友爱的良好氛围。

树立承担法律责任意识

指挥员违反军事职责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从严治军在指挥员违反军职行为的应受处罚性方面所作的基本要求。依法从严治军以要求每一位指挥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忠实履行军职为基本特征,指挥员违反军事职责便对依法从严治军这一强军之基构成了最直接、最显著的破坏,理应得到军事法的否定性评价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指挥员违反军职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章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军事刑事法律责任。对于指挥员违反军职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我军纪律条令对其应当承担的军事行政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为了避免遭受军事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部队各级指挥员应当牢固树立违反军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强化对国法军纪的敬畏感,告诫自己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二是为自己履行军职的行为划定法律的红线,警醒自己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招致国法军纪的严格追究和严厉惩处。

(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军事法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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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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