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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绘出国企与农村改革路线图

记者 金辉

2013年11月29日09:0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厉以宁绘出国企与农村改革路线图

  ●国有资本配置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强化国资委对国有资本的配置权,而不再主管一个个国有企业。

  ●国资委可设置若干个按一个行业或几个行业划分的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把现有的国有股划给某一个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持有,作为该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并根据该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派出董事会成员。

  ●土地确权以后,农民得到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他们对可能发生的土地转包、租赁、入股退股纠纷等问题有了底线,即认为土地确权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从而愿意以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把土地流转出去。

  日前,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教授在其新书《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发布会上结合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了主题演讲。演讲中,厉以宁教授分别对国有企业改革、农村土地确权、小产权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

  国有资本配置体制改革路径

  国企改革历来被看作“最难啃的骨头”,这次《决定》对国企改革也做出了部署。对于国企改革,厉以宁也说出了自己的改革设想。

  厉以宁认为,国有资本体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有资本配置体制,这是第一层次的体制;二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这是第二层次的体制。两个不同层次的体制及其改革,不可混为一谈。

  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年内,我们所着手的有关国有资本体制的改革,基本上集中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即属于第二层次的改革。国有资本配置体制的改革,即属于第一层次的改革,实际上并没有推进。国资委的主要任务放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方面。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国有资本配置体制改革被忽略了。因此,在现阶段谈到中国国有资本体制改革时,必须两个层次的改革一起进行,而且着重点应当放在第一层次的改革(国有资本配置体制的改革)方面。

  厉以宁认为,从现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上说,国有企业的弊病或问题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政府部门干预多,国有企业至今并未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营主体,至多只能说是“不完全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二,机制不灵活。这是政府部门干预多所造成的后果。在开始发现市场有上下波动的迹象时,国有企业无法适应情况的变化,必须经过烦琐的申请与有待上级批准的过程,等到获得批准时,已错过最佳机会。

  第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这一方面是由于国有股份制企业国家控股比例高,股东会无法召开或召开了也不起作用,董事会不起作用,独立董事起不了作用;另一方面还可能由于管理制度上仍存在过去一直遵循的做法,有的党委书记作为第一把手扮演着独断独行的角色。相应的,监事会也不能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第四,创新动力不足和创新能力弱。造成这种状况的最重要原因仍是国有企业因受体制和机制的束缚,不愿意自行决定从事较大的技术创新活动,也无权自行决定从事体制创新或管理创新的试验,一些企业高层认为无论是技术创新、体制创新还是管理创新都存在风险,他们怕承担责任,而且利益和责任通常是不对称的。

  “如果国有资本体制的改革仅仅停留于第二层次,而没有进而对第一层次,即国有资本配置体制进行认真改革,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很难有重要的突破,国有企业体制现存的弊病或问题还会继续存在。”厉以宁说。

  厉以宁指出,国有资本配置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强化国资委对国有资本的配置权,而不再主管一个个国有企业。他的初步设想是:

  首先,国资委只管国有资本的配置,负责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负责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的提高。具体地说,国资委可设置若干个按一个行业或几个行业划分的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把现有的国有股划给某一个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持有,作为该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并根据该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派出董事会成员。如果某个国有企业是由不止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组成的,则根据股权结构状况,由几家国家投资基金公司各自派出董事会成员。“这样就可以形成‘国资委———国家投资基金公司———国有企业’的体制。”

  在这种新体制之下,国资委是国家投资基金公司的主管,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是国有企业的出资方。国有企业同其他股份公司一样,都是市场经营主体,企业与企业之间是公平竞争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所有制歧视、身份歧视不再存在。

  其次,国资委之下的各个国家投资基金公司,在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纳入自己的资本总额的同时,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进行清理、核实。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就转入对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是经常性的。主要考核的是该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状况。

  再次,国家投资基金公司在必要时,经过一定程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发行国家投资基金公司债券。这是国家投资基金公司为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而需要新增国有资本时所筹集的。它们还本付息由发行债券的该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负责。

  某个具体的国有企业在需要筹资时也可以发行本企业的债券,但这同某个国家投资基金公司发行的债券不是一回事。某个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的用途、还本付息由该企业负责,它同一般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是没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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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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