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辉
妥善处理农村“小产权房”
近来,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出现了许多争议,对此,厉以宁认为,应妥善处理农村“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之所以出现,基本上可以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探讨其原因。”厉以宁解释道。
从需求方面分析,“小产权房”向谁销售?是向城镇居民销售,因为城镇的房价一再攀高,城镇中等收入阶层也难以购买,何况收入较低的家庭呢?此外,农村的“小产权房”除了充当一些城镇居民的第一套房,还有作为城镇居民第二套房的,总之,对“小产权房”的民间需求是旺盛的。
从供给方面分析,“小产权房”来自何处?较多的是农民在分给自己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这些房屋按规定是不许出售给外地人的,但农民违背了规定,把这样的房子当作了生财之道。
对于“小产权房”,目前采取的主要对策是取缔和勒令收回。措施是刚性的,不容许讨价还价。但在实施时,往往遇到困难,只得拖延下来。例如,强制废除当初供需双方签订的“小产权房”交易合同容易,但把住户(购房者)赶走,却十分困难。又如,刚签好“小产权房”交易合同,需求方已付房款,但尚未迁入居住,交易合同停止执行,需求方要求供给方退回购房款,供给方已把房款移作他用,还不出钱,或不愿还钱,怎么处置又是一个难题。再如,当初“小产权房”交易时,是经过村干部同意的,所以供需双方才敢于交易,现在上级政府重申禁令,指出“小产权房”是违法的,那么谁来承担责任?谁来承担交易后的损失?最后,如果一个村有若干件“小产权房”纠纷,涉及若干户农民和购买者的利益,怎么办?互相观望,要处理就应一视同仁,但这样一来,村里就不安定了。结果,依然悬而未决。
所有这些,都是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以前就产生的纠纷。土地确权之后,农民有了房产证,对于他们处理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包括自主转让这些已有产权的住宅,多数人认为可以这样做。当然,有人持不同意见。有的地方采取如下的对策:不再提“小产权房”问题,而只问农民自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本人的宅基地。如果建房的土地确实是农民自己的宅基地,并且符合“一户一地(指宅基地)一宅”的原则,那么就不再限制农民住宅的流转了。这是因为,转让这样的个人住宅,并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何况还能缓解城镇住房紧张和供给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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