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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君:破解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困境的法律对策

陈胜君

2013年11月26日13:37   来源:《工人日报》

原标题:【工作研究】破解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困境的法律对策

三是法律规定空白点多,缺少系统性。现有的规定不但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还存在许多的空白。如,工资集体协商的正常启动、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方式、法律责任以及争议处理等方面还未涉及到,这导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许多实践活动无法可依。

对策分析

鉴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在我国推行不理想的现状,应提高立法层次,填补法律空白点,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一是国家应积极推动《集体合同法》的出台,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上的作用。法律刚性不足是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率低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深知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还不违法,但签订后,不履行却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通过制定《集体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有关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细化劳动关系双方在集体协商中的权利义务、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约行为要制定具体的罚则,用制度去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促使其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二是国家应加快研究和制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工资等劳动基准立法,有效遏制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工资分配机制等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这些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会直接引发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国家应通过立法,对工资、工时、劳动定额制定的程序、标准进行明确,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创造制度条件。

三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比如,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既然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都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那么工资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就很难得到切实保障。因此,要对类似的法律条款进行适时调整,能够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法律意义上的支持和保障。

四是推动地方立法和配套政策的出台。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国家层面的立法难以满足各地不同需求,地方可通过立法,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和保护,使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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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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