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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是如何为机会主义所用的

2013年11月15日14:57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原标题:公共权力是如何为机会主义所用的

第一,与时俱进地健全法制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法制化是指通过国家法律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权力界限和准则,确立相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约干部部门及其领导者的行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和客体都依法活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干部选拔工作法制化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频现的“火箭提拔”等乱象是一种违规的干部选拔任用现象,其实质是凭借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一种机会主义的权力腐败。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吏治腐败轻则丧失民心、重则改朝换代。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毫不避讳地指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是对党的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当下,深受民众质疑的“火箭提拔”、“拼爹提拔”等现象,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正在严厉地拷问社会的公平正义。面对这类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推进干部选拔的法制化建设,把干部选拔之公权力置于法律的“紧箍咒”之中,用法律的强制性来制约干部选拔之公权力,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当前,尤其要抓紧《反腐败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用法治来遏制干部任用过程中此类机会主义的权力腐败,将干部提拔选拔之公权力有效地关进铁笼子,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党和国家的事业选出真正的优秀人才。

第二,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面对干部提拔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执法部门要敢于不走形式、不搞特权、不卖面子,从严执法,从重惩罚。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是我们在规范干部任用方面的两部主要法律法规。近年来,“火箭提拔”、“拼爹提拔”等机会主义现象频出,这足以说明在贯彻和执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时存在较为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例如,《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在这类提拔中就遭到无底线的践踏,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行为。一些地方子承父业式的提拔笑话,赤裸裸地反映了干部提拔的暗箱操作,当追责和惩罚机制不够严厉时,就会有人敢这样置法律于不顾。又如:针对这些已被揭露的违规提拔行为,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也积极采取了纠错的措施,但这些纠错举措却大部分力度不够,很多仅仅停留在当事人免职、辞职的层面上,而对于那些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的处理则显得不痛不痒。不能从严执法、从重惩罚,试想这样的纠错又怎能取得以儆效尤的效果?因此,要想杜绝此类现象,就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公权力真正姓“公”,服务于民。

构建立体化的监督体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对干部公权力的监督可分为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虽然2010年3月我国已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但是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干部“火箭提拔”现象,足以反证当前我国监管机制的缺陷和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要有效地将干部提拔选拔的公权关进笼子,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都缺一不可,必须构建起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良性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第一,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促使不作为向敢于作为转变。在我国,体制内监督主要指纪委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司法监督。监督方式包括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体制内监督是靠体制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人员在执行和落实,他们身处体制内,无论是在了解被提拔年轻干部的生活和工作信息方面,还是在对干部的综合考核、举报求证方面都具有优势。要发挥好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功能,调动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力保在提拔年轻干部的过程中做到早发现、早举报、早处理,防微杜渐,将干部提拔公权力的腐败抑制在萌芽状态。

当前,体制内监督面临着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例如,让同级纪委来监督同级党委,难度就较大,因为纪委书记是党委常委或者是党委副书记,让纪委书记去监督他的上级领导,这显然很难在现实中发挥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年轻干部的提拔都要经过考察、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这其中是否存在权力黑幕、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的内部操作,其实体制内监督本应该是最容易察觉的,但现实中体制内的监督往往不作为或者流于形式走过场,久而久之,这种不作为反而沉淀成所谓的官场潜规则。那么是什么导致监督职能部门有权不用、有责不履呢?主要在于与监督机制配套的保护机制不健全、问责机制不严厉。体制内监督者往往担心事过之后自己会遭到那些“东山再起”者的打击报复,从而选择明哲保身式的沉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提升监督职能部门人员的素质,让体制内监督敢于并切实发挥监督实效,彻底告别监督的不作为现象。

第二,设计好体制外监督的信息平台,引导合情、合理、合法的理性监督。体制外监督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社会个体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监督的客体则是拥有法定政治权力的执政党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一个拥有健全监督机制的社会,对干部提拔公权的这种体制外监督是不可缺少的,它是对体制内监督不足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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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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