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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为何不实行“三权分立”?

2013年11月14日15:4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制结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拥有立法权,还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拥有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由它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一方面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所言,通过“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以“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在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设立受各级党委领导的党组、机关党委、选派党员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等多种方式,从政权组织内外实现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有效领导和顺利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并非一种相互独立、彼此制约的关系,而是一种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而且,中国文化崇尚言必行、行必果,言行一致,老百姓希望好的政策马上能实行,而不是在那里吵来吵去,议而不决。显然,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符合中国人民议而决、决而行、行必果的要求。

第三,中国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也高度重视权力制约问题。中国君主专制主义统治时期,儒家曾设想并尝试过由官僚士大夫阶层通过规劝、谏诤等方式来柔性约束君权,并为此设立了谏官制度。君主为了约束官僚系统的行政权,也曾设立直属于皇帝的监察系统,通过监察权和行政权分设达到监督官僚系统的行政权的目的。唐朝时曾一度将制诰权(政令制定权)、封驳权(政令审查驳回权)和执行权分配给三个不同的机构而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但从中国两千多年专制主义政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总的趋势是权力日益集中于君主个人及其办事机构手中。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孙中山先生接受了分权制衡的理念,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倡导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等五种治权分别由五院去实施,实行五权分离和相互制约,但没有真正付诸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方面走过了曲折的道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代中期,党和国家生活的民主氛围比较浓厚,但1957年后毛泽东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将党内外不同意见的争论作为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来对待,破坏了党和国家生活中的民主氛围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形成了权力向各级党的领导人特别是党的最高领导人集中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由于毛泽东的权力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最终导致他发动“文化大革命”,使中国陷入“十年动乱”的悲剧。

1978年后,中国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权力高度集中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一把手腐败,逐渐认识到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实现分权制衡的重要性,并在权力的分离、分解和制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种探索包括实行党政分开,也包括实行人事权、财权、物权的分属配置,更包括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就为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强化分权制衡的努力提供了政策依据,开辟了广阔的制度创新空间。今后在保证党委的决策权和政府的执行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和政协对党委与政府的监督权,将成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一种可行的选择。也就是说,中国分权制衡不是走西方三权分立的老路,而是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新路,形成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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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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